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倪勝雄
被
上訴人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三一營造有限公司提起
上訴,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22,11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14,80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
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