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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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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被上訴人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三一營造有限公司提起 上訴,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22,11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4,80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 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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