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慶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永發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陳慧錚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上午11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