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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慶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發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陳慧錚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上午11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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