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慶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永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11月6 日本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4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
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15 萬82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 萬297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
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
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
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