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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重家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蔡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陳富勇律師 上 訴 人 蔡優三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錦秀 訴訟代理人 鄭景木 視同上訴人 蔡錦雀 被上訴人  蔡璧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中關於「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為「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記載, 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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