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蔡高德
訴訟
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陳富勇律師
上 訴 人 蔡優三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錦秀
訴訟代理人 鄭景木
視同上訴人 蔡錦雀
被上訴人 蔡璧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
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中關於「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為「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
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記載,
應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