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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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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張蓉娟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複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陳進義   被   告 冠粧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芳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複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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