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鍾林秋香
鍾澤郡
鍾慧嫻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
被
上訴人 楊喜清
被上訴人 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月英
被上訴人 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上訴人尚應補正
系爭曳引車照片,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