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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原始碼安裝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上訴人 許詠泰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古朝璟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4號返還原始碼安 裝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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