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伯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上訴人 許詠泰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古朝璟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4號返還原始碼安
裝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
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