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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原始碼安裝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許詠泰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一0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裁 定撤銷。 指定朱家輝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返還原 始碼安裝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 、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 證據。此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前經指定古朝璟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因其專業技術領域 與上開事件所涉資訊技術領域不符,撤銷原裁定,改為指 定朱家輝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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