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被
上訴人 許詠泰
訴訟
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
賴俊佑律師
一、上列被
上訴人與上訴人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原始碼
安裝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7 月12日至100 年12月15
日受僱上訴人
期間所撰寫「自動VC增加檢測CCD 系統」原始
碼(包含附表所示功能,下稱
系爭原始碼),係屬為上訴人
利益而作之電子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被上訴人有提出之義務。
二、被上訴人於本訴中主張系爭原始碼涉及
第三人之業務秘密,
而拒絕提出。本院為判斷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
爰依同
上法條第2款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將系爭
原始碼儲存於隨身碟,提出於本院。如逾期不為提出,本院
將依同法第345條規定,認上訴人關於系爭原始碼之主張為
真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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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能檢測之項目及瑕疵類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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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Items(項目) │Defect mode (瑕疵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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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導線沾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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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pe沾膠 │
│ │ ├────────────┤
│ 1 │外 觀 │晶背沾膠 │
│ │ ├────────────┤
│ │ │辨識圖案刮傷(另外一隻 │
│ │ │CCD) │
│ │ ├────────────┤
│ │ │晶體背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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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others │Miss pun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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