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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原始碼安裝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被上訴人  許詠泰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賴俊佑律師 一、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原始碼   安裝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7 月12日至100 年12月15   日受僱上訴人期間所撰寫「自動VC增加檢測CCD 系統」原始   碼(包含附表所示功能,下稱系爭原始碼),係屬為上訴人   利益而作之電子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被上訴人有提出之義務。 二、被上訴人於本訴中主張系爭原始碼涉及第三人之業務秘密,   而拒絕提出。本院為判斷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依同   上法條第2款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將系爭   原始碼儲存於隨身碟,提出於本院。如逾期不為提出,本院   將依同法第345條規定,認上訴人關於系爭原始碼之主張為   真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 │附表:能檢測之項目及瑕疵類型功能        │ ├──┬────────┬────────────┤ │編號│Items(項目)  │Defect mode (瑕疵類型)│ ├──┼────────┼────────────┤ │  │        │導線沾膠        │ │  │        ├────────────┤ │  │        │Tape沾膠        │ │  │        ├────────────┤ │ 1 │外 觀      │晶背沾膠        │ │  │        ├────────────┤ │  │        │辨識圖案刮傷(另外一隻 │ │  │        │CCD)          │ │  │        ├────────────┤ │  │        │晶體背崩        │ ├──┼────────┼────────────┤ │ 2 │others     │Miss pun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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