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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南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星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6,428 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 ,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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