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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峰環保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2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289 號判 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755,275 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7,63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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