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
代理人 朱耀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峰環保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2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289 號判
決提起笫三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755,275 元,應徵
第三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27,63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5 日內,補正
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
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