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
當事人與廣鑫鋼鐵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2,359,821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6,546元,未據繳納;又未選
任
律師為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