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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上列上訴人與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4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140元,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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