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鈿
上列
上訴人與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400,000 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37,140元,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