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科力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新源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周建元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胡詩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 年3 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
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