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弘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培裕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再審
被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英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