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范嘉和
訴訟
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萬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亞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本件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
102 年11月5 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