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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建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法定代理人 沙志一 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被上訴人即 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富燕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張雯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間關於系爭契約終止之事實 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 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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