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
上訴人即附 中華民國全國勞工團結協會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張茂昌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律師
被上訴人即 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亦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3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
請,並
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
裁判均廢棄。
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之上訴及附帶上訴人之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
三,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
美力樣公司)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98年4 月24日簽訂室內
裝修設計工程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由伊
承攬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全國勞工團結協會(下稱勞工團結協
會)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辦公室設計裝修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
報酬為新台幣(下同)398 萬
元。又勞工團結協會於施工中,與伊達成
合意而追加施作如
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之工程,而伊就各該項工程均已全部完
工,合計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為122萬2,537元,然勞工團結
協會卻拒絕給付。另於本院審理時則為訴之追加,主張若認
兩造未就追加工程為合意,勞工團結協會既已受領此部分工
程之交付,亦屬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即屬
不當得利而應
返還其價額。
爰依系爭合約及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
並聲明求為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122萬2,537元及加計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且願供
擔保為假執
行之判決。
二、勞工團結協會則以:兩造於系爭合約係約定總價承攬,並約
定若需變更造價時,應由雙方協議並以書面訂定之,而伊與
美力樣公司間,並無任何追加工程之口頭或書面協議,美力
樣公司
所稱之追加工項,均屬系爭合約所約定應施作之項目
,自不得請求追加工程款,伊亦無不當得利,且得以逾期完
工之
違約金債權為抵銷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45萬8,842 元本息,而
駁回美力樣公司其餘請求。勞工團結協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美力樣公司亦提起附帶上訴,並另追加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勞工團結協會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
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美力樣公
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美力樣公司之附帶
上訴駁回。㈣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美力樣公司負擔。美力樣公司則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美力樣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
勞工團結協會應再給付美力樣公司48萬1,980元,及自100年
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勞工團結
協會之上訴駁回。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團結協會負
擔(美力樣公司就其敗訴部分,並
非全部提起附帶上訴,就
未據聲明不服部分,因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故不贅述)。
四、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部分:兩造於98年4 月24日簽訂系爭合約,由美力樣
公司承攬勞工團結協會辦公室之設計裝修工程,約定總工程
款398 萬元,勞工團結協會除
本件請求之追加工程款外,其
餘工程款均已給付完畢。
㈡爭執部分:
⒈本件有無追加工程。
⒉若美力樣公司得請求追加工程款,其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有無追加工程部分:
⒈美力樣公司主張其確有施作如附表所示之追加工項,而勞工
團結協會則否認有追加工程之合意,並陳稱各該工項均係原
合約約定施作之範圍,並非追加工程等語。
⒉
經查,經原審就如附表所示之工項,委請
第三人即高雄市室
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是否屬系爭合約所約定之施工
項目,而經該公會會同兩造前往現場勘察完工狀態,並比對
系爭合約之原設計圖、原工程
暨設備估價單與完工狀態間之
差異後,依該公會所提出之鑑定報告,其內容詳如附表「鑑
定意見」欄所示。又勞工團結協會就該鑑定報告所認定已施
作項目部分,並不爭執,而美力樣公司雖就如附表編號A1、
H、I1部分之鑑定意見,有所爭執(其餘則表示無意見),
然就編號A1部分,原審係判決美力樣公司部分勝訴,而就編
號H 、I1部分,則判決美力樣公司敗訴,但美力樣公司僅就
編號H 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僅限於上開兩造上
訴及附帶上訴部分,先予說明。
⒊又美力樣公司於原審係主張本於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為請求
,而於本院審理時則再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勞工團結
協會雖表示不同意訴之追加,但因兩項法律關係所根基之事
實均為是否有追加工程之施作,僅在於是否有合意(若有合
則屬契約關係,若未合意則為不當得利關係),故相關證據
資料均可通用,亦不妨礙勞工團結協會之防禦權行使,依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2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應
可准許,亦先說明。
⒋就勞工團結協會上訴部分:
⑴依原審判決
所載,勞工團結協會應給付之項目為:如附表編
號A1、A2、A4、B19、B22、C1、C3、C5、E1、E2、E3、F1、
F3、F5、I3、I5、I6、I7、I8、I10、I11、I12、I14、I15
、I20所示等項目,茲分別說明如下:
⑵就A項部分:
①A1部分:原審准請求錶板、錶箱之款項4,950 元。而依原設
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
追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施作,參以
美力公司之設計師兼實際負責人陳雅昌於原審證稱:係因換
算所需電力時,發現原配置之大電線路不夠,所以需要更換
等語,可見係施作中始查覺之情事,故應屬追加工項。而依
美力樣公司提出之益鴻工程行所出具之估價單,上開金額亦
屬相當,自得准許。
②A2部分:原審准請求1萬3,0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
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參以
美力樣公司提出之益鴻工程行所出具之出售商品規格證明
切
結書,應
可佐證確有更換化糞池,故應屬追加工項。而依益
鴻工程行所出具之估價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③A4部分:原審准請求3萬8,1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
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參以
美力樣公司提出之翼帆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地下室排氣工
程報價單、排氣管配置略圖及施工日誌,詳細記載該部分之
冷氣電源調配、電力電壓改善、抽風機移位、更新、風管及
抽風機配置、水壓不足改善工程等事項,應可認已有明確之
施作
佐證,故應屬追加工項。而依翼帆公司所出具之估價單
,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⑶就B 項部分:
①B19部分:原審准請求5,5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施作(踢腳板),故屬追加工
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估價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
得准許。
②B22部分:原審准請求1萬9,975元。此工項係因1樓天花板材
質由輕鋼架矽酸鈣板更換為石膏板所支出,而鑑定報告亦認
板材部分屬追加工項。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捷敏建材有限
公司所出具之結帳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至原
估價單所列之輕鋼架矽酸鈣板部分,因已完工,故不需扣除
費用,併予說明。
⑷就C 項部分:
①C1部分:原審准請求3萬2,000元。此工項係就冷氣主機腳座
材料變更所支出,故應屬追加工程,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
上金固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
准許。又原估價單並就原材料部分並未估列費用,故不需扣
除,併予說明。
②C3部分:原審准請求1萬6,0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
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
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施作(冷氣主機上封烤漆板
),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上金固有限公司
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③C5部分:原審准請求6,000 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施作(騎樓不銹鋼路障),故
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上金固有限公司所出具
之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⑸就E 項部分:
①E1部分:原審准請求1萬2,150元。此工項係由刷壁漆改為吸
音壁布所支出,而依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部分款項,故
應屬追加工程。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承邑建材有限公司所
出具之結帳單,每坪為1,350元,9坪合計1萬2,150元,上開
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②E2部分:原審准請求2萬4,300元。此工項係由刷壁漆改為壁
紙所支出,而依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部分款項,故應屬
追加工程。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估價單,壁紙部分合計78
坪,金額為5萬5,500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再扣除原估價
所列每坪400元之油漆費用合計3萬1,200元,餘額即2萬4,30
0 元,自得准許。
③E3部分:原審准請求6萬256元。此工項係因2 樓之窗簾(捲
簾)施作完成後,再加裝1樓之電動窗簾,並就2樓部分亦改
成電動窗簾,自屬追加之工項。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估價
單電動捲簾及馬達金額合計為6萬256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
,自得准許。至原估價單所列之窗簾部分,因已完工,故不
需扣除費用,併予說明。
⑹就F 項部分:
①F1部分:原審准請求5,300 元。此工項係因原設計確認之沙
發,改為較高級之詩肯柚木沙發,依估價單所示,原合約之
沙發報價為5萬9,300元,而詩肯柚木沙發椅金額為6萬4,600
元,其價差為5,300元,應屬追加工項,自得准許。
②F3部分:原審准請求4 萬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
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定
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總會長辦公桌),故屬
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忠美辦公家具高雄展售中
心所出具之報價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③F5部分:原審准許2萬9,400元。此工項係更換櫃檯椅之款式
,原估價單所列為每張1,300元,更換後每張3,750元,則每
張價差2,450 元,12張合計2萬9,400元,有忠美辦公家具所
出具之報價單及金椅王家具報價單估價單
可資佐證,則此部
分價差,應屬追加工項,自得准許。
⑺就I 項部分:
①I3部分:原審准請求2,800 元。此工項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
網路規劃工程報價單、監控系統工程新增報價單所示,確有
新增設1 支紅外線攝影機,而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
確有增設1 支,故應屬追加工項。而依報價單所示,每支單
價為2,800元,自得准許。
②I5部分:原審准請求8,000元。此工項為增加1組馬桶,而依
鑑報告所示,亦確有增設1 組,故應屬追加工項。又依美力
樣公司提出之衛浴請款單、章記企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出貨
單所示,馬桶1組為6,700元,工資及運費1,500元,合計8,2
00元,自得准許(此部分原審誤算為8,000元)。
③I6部分:原審准請求8,560 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毛巾架等配件),故
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銢鴻名廚設計所出具之
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④I7部分:原審准請求3萬9,730元。此工項依原合約為11坪,
而實際施作約37坪,為鑑定意見所載明,故應屬追加工項。
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上新建材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所
示,此部分總價為3萬9,730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
許。
⑤I8部分:原審准請求7,240 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落地窗漸層膜),故
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延祥隔熱紙行所出具之
單據,合計72.4才,每才100元,總金額為7,240元,上開金
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⑥I10部分:原審准請求1 萬6,0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
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
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洗手檯浴櫃),
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衛浴請款單所示,國
產浴櫃2套為1萬4,000元。安裝工資為2,000元,合計為1 萬
6,000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⑦I11部分:原審准請求2 萬9,988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
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
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桌面強化玻璃)
,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價目表核算結果,
金額合計為2 萬9,988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⑧I12部分:原審准請求6,96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洗手檯兩側白色烤漆
玻璃),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力冠玻璃工
程行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⑨I14部分:原審准請求2 萬554元。而此工項為更改服務櫃檯
之高度,但此部分係由美力樣公司設計施作,其高度與使用
者之需求相關,應屬美力樣公司設計上之瑕疵而修改,不得
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⑩I15部分:原審准請求9,579元。而此工項為追加隔板鎖頭抽
屜,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
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
此產品(隔板鎖頭抽屜),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
提出之柏泓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9,579 元之
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⑪I20部分:原審准請求2,5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收音機),故屬追加
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星馳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
之請款單,收音機部分為2,500 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
得准許。
⑻依上所述,本件就原審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部分(即勞工團
結協會上訴部分),美力樣公司得請求之金額如上各項得准
許部分所載,合計為438,488元。
⒌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部分:
⑴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請求再給付之項目為:如附表編號B1、
B4、B6、B7、B8、B9、B10、B12、B13、B15、B17、B20、B2
1、D2、G1、G2、H、I4所示等項目,茲分別說明如下:
⑵就B 項部分:
①B1部分:此工項為廁所上方夾層及面板,而依原設計圖及估
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工項
,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認定
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2萬5,000元為相當,此項
基於
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此部
分請求,自得准許。
②B4部分:此工項為地下一樓之樓梯下儲藏櫃,而依原設計圖
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
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
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1萬6,000元為相當,
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
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③B6部分:此工項為2 樓樓梯下之儲藏櫃兼主機櫃,而依原設
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係儲藏櫃,現改為儲藏櫃兼主機櫃
。而鑑定報告雖認定係追加工項,且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
示,亦已施作完畢,但因工項相同,且施作內容尚無重大變
更,應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
准許。
④B7部分:此工項為2 樓會客室展示櫃變更為儲藏櫃及牆面貼
作假門,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係增加假門,且
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
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
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
計1萬5,000元為相當,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
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⑤B8部分:此工項為1 樓樓梯下之隔屏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
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工項
,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認定
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8,000 元為相當,此項基
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
請求,自得准許。
⑥B9部分:此工項為1 樓樓梯平台玻璃及ST隔屏,而依原設計
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
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
可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1萬6,500元為相當
,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
司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⑦B10部分:此工項為2樓天花板為配合輕鋼架天花半明架立體
板而加木框,而鑑定報告雖認定係追加工項,且依鑑定時之
現場照片所示,亦已施作完畢,然此項天花板工程,既係在
原設計之天花板工程範圍內,應可認定係原設計之一部分,
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⑧B12部分:此工項為1 樓L型牆面輸出圖底板,而依原設計圖
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
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
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1萬5,000元為相當,
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
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⑨B13部分:此工項為1樓樓梯輸出圖畫框,而依原設計圖及估
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工項
,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認定
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1萬2,000元為相當,此項
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此部
分請求,自得准許。
⑩B15部分:此工項為1 樓及地下1樓牆面壁凹封板,而依原設
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
追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
應可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5,000元為相當
,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
司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⑪B17部分:此工項為2樓廚房工花板更新,而鑑定報告雖認定
係追加工項,且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已施作完畢,
然此項天花板工程,既係在原設計之天花板工程範圍內,應
可認定係原設計之一部分,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
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⑫B20部分:此工項為地下1樓調解室與檔案室間之隔間牆美化
,原為壁漆,現為木作美化,而鑑定報告雖認定係追加工項
,且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已施作完畢,然此項隔間
牆美化工程,既係在原設計之工程範圍內,應可認定係原設
計之一部分,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
,即難准許。
⑬B21部分:此工項與前開勞工團結協會上訴之B22部分相同,
鑑定報告亦認定係重覆而不予鑑定,本院既認定僅得就上開
B22 部分為請求,則此部分自不得認屬追加工項。故美力樣
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⑶就D2項部分:此工項為2 樓原牆面與櫃子重新噴漆,鑑定報
告認原設計圖就此部分並未有明確標示,但本院審酌原估單
上既載有油漆工程,則此工項應可認係在原估價之油漆工程
範圍內,應可認定係原設計之一部分,不得認屬追加工項。
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⑷就G項部分:
①G1部分:此工項為招牌ST支架,鑑定報告認原估價就此部分
並未有明確之材質標示,但本院審酌原估單上既載有招牌工
程,則此工項應可認係在原估價之招牌工程範圍內,應可認
定係原設計之一部分,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
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②G2部分:此工項為相關之貼字工程,而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
所示,雖已施作完畢,但該貼字內容為勞工團結協會及所屬
之各職業工會名稱,且原估價單上亦載有LOGO隔屏之工項,
故此項貼字應為本件裝潢工程之必要內容,且依美力樣公司
提出之傑克室內設計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貼字有「重做」
、「重貼」、「給錯尺寸」等記載,可見應由美力樣公司自
行承擔此部分費用,較符系爭合約意旨,故美力樣公司此部
分請求,即難准許。
⑸就H項部分:此工項為植裁工程,而依原估價單所載,金額
僅為1萬5,000元,可見勞工團結協會就非屬必要之植裁部分
,亦有其預算金額之限制。而依證人即百禾花卉商行負責人
宋朝芳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確有送植裁至勞工團結協會,但
依其所提出之估價單所示及美力樣公司所稱請求之追加金額
,竟高達11萬元,顯已超出原估價金額甚多,再參以勞工團
結協會一再陳稱同意由宋朝芳取回該植裁,可見其並不同意
此高額之追加,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⑹就I4項部分:此工項為廚俱,而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
雖已施作完畢,且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亦無此工
項。但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請款單據,其記載甚為簡略,且
表明二手廚俱,尚無從據以佐證其金額之真實性,且既屬二
手廚俱,而美力樣公司請款金額竟達5萬3,000元,衡情勞工
團結協會應不可能同意以該金額採購,故美力樣公司此部分
請求,即難准許。
⑺依上所述,本件就美力樣公司上訴部分,其得請求之金額如
上各項得准許部分所載,合計為112,500元。
⒍勞工團結協會雖陳稱各該工項均係原合約約定施作之範圍,
並非追加工程等語。然上開工項確有施作,業經高雄市室內
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前往現場勘察完工狀態後查明屬實,
有鑑定意見及現場照片在卷
可稽,且為勞工團結協會所不爭
執。又經比對系爭合約之原設計圖、原工程暨設備估價單與
完工狀態間之差異後,亦可確認上開經准許之工項,並非系
爭合約約定施作之範圍,此有該鑑定報告所載如附表「鑑定
意見」欄所示之內容,可資佐證。而該鑑定意見係經比對現
場完工狀態與系爭合約文件後所提出,本院經審核後,亦確
認相符,自屬追加工項,故勞工團結協會上開論述,即不足
採。又勞工團結協會雖又陳稱並未同意此追加工項,但各該
工程進行中,兩造均有相互討論,且勞工團結協會亦不否認
有要求或指示美力樣公司應如何施作,參以室內裝璜過程中
,往往會因施作後之情狀與原先預期之結果間有所差異,而
加以變更調整,且實際完工之現況,亦確有上開工項內容,
亦可見兩造就上開工項應有施作之合意,況各該工項確有施
作並完工交付予勞工團結協會,則縱認有部分工項未經兩造
達成合意,勞工團結協會亦受有利益致美力樣公司受有損害
,自亦符合不當得利之要件,勞工團結協會仍有給付上開款
項之義務,故勞工團結協會上開論述,本院亦無從為其有利
之認定。
⒎至勞工團結協會雖另陳稱美力樣公司逾期有137 天完工情事
,而其依約得請求違約金,若以90天計算,即有36萬6,160
元可供抵銷等語。然本件既有追加工程,業如前述,則自不
得再依原約定之工期為是否有逾期完工之認定依據,而依上
開追加工項,亦有完工後始再更換材料重新施作之情事,可
見需有相當之
期日始得完工,況勞工團結協會並未能舉證明
上追加工項之約定完工期日,故其所為得以逾期完工違約金
為抵銷之抗辯,本院經斟酌後,尚難採信。
㈡若美力樣公司得請求追加工程款,其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部
分:
⒈本件確有追加工程,而就勞工團結協會上訴部分,美力樣公
司得請求之金額為438,488 元;就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部分
,得再請求之金額為112,500 元,業如前述,則美力樣公司
合計得請求之金額為55萬988元。
六、
綜上所述,美力樣公司主張本件有追加工程,應屬可信。勞
工團結協會抗辯並無追加工程及有逾期完工之違約金可供抵
銷,均不足採,而美力樣公司得請求之金額則為55萬988 元
。從而,美力樣公司本於系爭合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勞工團結協會給付之金額,在55萬988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
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僅判命勞工團結
協會給付45萬8,842元本息,而駁回其餘部分(即9萬2,146
元本息)之請求,
尚有未洽。美力樣公司附帶
上訴意旨就此
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
予以
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金額中之45
萬8,842元本息部分,原審判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及酌定
相當之
擔保金額,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違誤
,勞工團結協會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之其
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及駁回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意旨就此部分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
本件兩造敗訴部分,均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得
上訴至第三審之金額,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故就原審所
酌定之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即無調整變更之必
要,併予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勞工團結協會之上訴為無理由,美力樣公司
之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
│附表: │
├─────────────────────────────────┤
│A.水電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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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美力樣公司請求之│單價 │單位│請求之金額│ 鑑定意見 │
│ │項目 │(元)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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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錶更換22mm電源│20,150│1式 │20,150 │原裝修設計圖並未│
│ │線、錶板、錶箱、│ │ │ │有機電設備負載設│
│ │總開關 │ │ │ │計圖,原估價單亦│
│ │ │ │ │ │未有上述施作工項│
│ │ │ │ │ │之報價,認設計單│
│ │ │ │ │ │位既有各項機電設│
│ │ │ │ │ │備之規劃及報價,│
│ │ │ │ │ │就不應疏忽電流容│
│ │ │ │ │ │量及安全電源開關│
│ │ │ │ │ │之設置,本項僅錶│
│ │ │ │ │ │板、錶箱之更新可│
│ │ │ │ │ │視為追加項目 │
├──┼────────┼───┼──┼─────┼────────┤
│2 │更換20人份化糞池│13,000│1組 │13,000 │現場丈量女廁及儲│
│ │缸、施工及抽肥、│ │ │ │藏室之尺寸為( │
│ │人工加材料 │ │ │ │120公分×276公分│
│ │ │ │ │ │),20人份一般型│
│ │ │ │ │ │化糞池之尺寸為(│
│ │ │ │ │ │103公分×105公分│
│ │ │ │ │ │)(詳附件九),│
│ │ │ │ │ │現場仍有施作按裝│
│ │ │ │ │ │之空間,原設計圖│
│ │ │ │ │ │及原估價單經檢視│
│ │ │ │ │ │未有本工項之設計│
│ │ │ │ │ │及報價,原告如能│
│ │ │ │ │ │提供明確施作之佐│
│ │ │ │ │ │證,本項可視為追│
│ │ │ │ │ │加項目 │
├──┼────────┼───┼──┼─────┼────────┤
│4 │122 號辦公室加大│60,000│1式 │60,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原用電量及抽風系│ │ │ │估價單未有上述之│
│ │統 │ │ │ │工項及報價,原告│
│ │ │ │ │ │如能佐證本工項之│
│ │ │ │ │ │施作前及施作後之│
│ │ │ │ │ │施工資料,本項可│
│ │ │ │ │ │視為追加項目 │
├──┼────────┼───┼──┼─────┼────────┤
│5 │總開關換為ST材質│3,000 │1只 │3,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估│
│ │ │ │ │ │價單並未有總電源│
│ │ │ │ │ │開關箱材質之規範│
│ │ │ │ │ │,原告應主動提供│
│ │ │ │ │ │合於法規之設備,│
│ │ │ │ │ │故本項不列入追加│
│ │ │ │ │ │之項目,
惟雙方如│
│ │ │ │ │ │經協議後改變原材│
│ │ │ │ │ │質,則原告可追加│
│ │ │ │ │ │補材料差價 │
├──┼────────┼───┼──┼─────┼────────┤
│6 │B1F 室內原化糞管│6,000 │1式 │6,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路更新 │ │ │ │估價單並未有上述│
│ │ │ │ │ │之工項及報價,本│
│ │ │ │ │ │工項之施作係配合│
│ │ │ │ │ │新作之化糞池採各│
│ │ │ │ │ │自獨立管路,因此│
│ │ │ │ │ │須將本棟大樓之化│
│ │ │ │ │ │糞管獨立新作,本│
│ │ │ │ │ │項如經協議後施作│
│ │ │ │ │ │,可視為追加項目│
├──┴────────┴───┴──┴─────┴────────┤
│B.木作部份 │
├──┬────────┬───┬──┬─────┬────────┤
│1 │126 、128 號上方│25,000│1式 │25,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夾層及門板 │ │ │ │估價單並未有本工│
│ │ │ │ │ │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項目 │
├──┼────────┼───┼──┼─────┼────────┤
│2 │1F入口屏風處後檯│5,000 │1式 │5,00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面+ ST烤漆腳架 │ │ │ │件三> P.12- ⑳、│
│ │ │ │ │ │P.15- ⑳,及原估│
│ │ │ │ │ │價單<附件五>NO. │
│ │ │ │ │ │七-(1F-20寫字桌│
│ │ │ │ │ │),本項合於上述│
│ │ │ │ │ │之設計及報價,惟│
│ │ │ │ │ │擺置方向不同,原│
│ │ │ │ │ │工程如已辦理減價│
│ │ │ │ │ │,則本工項可列入│
│ │ │ │ │ │追加之項目 │
├──┼────────┼───┼──┼─────┼────────┤
│4 │128 號B1F 樓梯下│16,000│1式 │16,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儲藏櫃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6 │126 號2F樓梯下更│12,000│1式 │12,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改為儲藏櫃兼主機│ │ │ │件三>P.25原設計 │
│ │櫃 │ │ │ │為儲藏室
而非儲藏│
│ │ │ │ │ │櫃兼主機櫃,且原│
│ │ │ │ │ │估價單<附件五>也│
│ │ │ │ │ │未有本工項之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變更設計後施作│
│ │ │ │ │ │,可視為追加之項│
│ │ │ │ │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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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6 號2F會客室原│15,000│1式 │15,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展示櫃變更儲藏室│ │ │ │件三>P.25並未有 │
│ │及牆面貼作假門 │ │ │ │展示櫃之設計,圖│
│ │ │ │ │ │示為儲藏室隔間,│
│ │ │ │ │ │原估價單也未有本│
│ │ │ │ │ │項相關之報價,本│
│ │ │ │ │ │項如經雙方協議變│
│ │ │ │ │ │更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8 │126 號1F樓梯下隔│8,000 │1式 │8,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屏櫃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9 │126 號1F樓梯平台│16,500│1式 │16,5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玻璃+ ST隔屏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10 │2F天花板加木框(│20,000│1式 │20,000 │本項工程係配合輕│
│ │為配合輕鋼架天花│ │ │ │鋼架天花半明架立│
│ │半明架立體板) │ │ │ │體板之完整性而必│
│ │ │ │ │ │要之工法,原裝修│
│ │ │ │ │ │設計圖及原估價單│
│ │ │ │ │ │並未有上述之設計│
│ │ │ │ │ │及報價,本項如經│
│ │ │ │ │ │雙方協議後施作可│
│ │ │ │ │ │視為追加之項目 │
├──┼────────┼───┼──┼─────┼────────┤
│12 │1FL 型牆面輸出圖│15,000│1式 │15,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底板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工│
│ │ │ │ │ │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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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F126 號樓梯輸出│12,000│1式 │12,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畫框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工│
│ │ │ │ │ │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之項目 │
├──┼────────┼───┼──┼─────┼────────┤
│15 │1F-B1F牆面壁凹封│5,000 │1式 │5,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板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工│
│ │ │ │ │ │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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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F廚房天花板更新│3,000 │1式 │3,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 │ │ │ │件三>P.9及原估價│
│ │ │ │ │ │單,原設計為2F輕│
│ │ │ │ │ │鋼架天花板(平面│
│ │ │ │ │ │矽酸鈣板3mm), │
│ │ │ │ │ │本工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變更設計,並辦│
│ │ │ │ │ │理原設計減價後施│
│ │ │ │ │ │作,則本項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原│
│ │ │ │ │ │設計如已完成施作│
│ │ │ │ │ │,則無須辦理減價│
│ │ │ │ │ │,並應追加拆除清│
│ │ │ │ │ │運工資,須提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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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B1F 調解室踢腳板│9,000 │1式 │9,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 教室踢腳板 │ │ │ │件三>P.22-⑧調解│
│ │ │ │ │ │室墻面無踢腳設計│
│ │ │ │ │ │,P.23-③教室隔 │
│ │ │ │ │ │屏有踢腳H=12公 │
│ │ │ │ │ │分之設計,原估價│
│ │ │ │ │ │單皆未有上述工項│
│ │ │ │ │ │之報價,本項如經│
│ │ │ │ │ │雙方協議後施作可│
│ │ │ │ │ │視為追加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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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B1F 調解室與檔案│16,000│1式 │16,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室間隔牆美化 │ │ │ │件三>P.22-⑧,原│
│ │ │ │ │ │設計墻面為刷水泥│
│ │ │ │ │ │漆(ICI大麥白) │
│ │ │ │ │ │,原估價單並無上│
│ │ │ │ │ │述之木作造型美化│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惟壁│
│ │ │ │ │ │漆如未施作,須先│
│ │ │ │ │ │辦理減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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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26 、128 號輕鋼│400 │89坪│35,4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架天花板材質更換│ │ │ │件三> P.7、P.8、│
│ │(B1F 、1 、2F原│ │ │ │P.9,及原估價單 │
│ │矽酸鈣板改為吸音│ │ │ │<附件五>NO六,天│
│ │石膏) │ │ │ │花板工程,原設計│
│ │ │ │ │ │1F為輕鋼架矽酸鈣│
│ │ │ │ │ │板天花板,B1F 教│
│ │ │ │ │ │室為輕鋼架半明架│
│ │ │ │ │ │立體天花板,會議│
│ │ │ │ │ │室(調解室),檔│
│ │ │ │ │ │案室為輕鋼架矽酸│
│ │ │ │ │ │鈣板天花板,2F為│
│ │ │ │ │ │輕鋼架矽酸鈣板天│
│ │ │ │ │ │花板。本工項原告│
│ │ │ │ │ │主張係經
被告要求│
│ │ │ │ │ │而更換兩次板材,│
│ │ │ │ │ │如能佐證雙方經協│
│ │ │ │ │ │議變更設計後施作│
│ │ │ │ │ │,則本項可視為追│
│ │ │ │ │ │加項目,1F及B1F │
│ │ │ │ │ │僅就更換之板材追│
│ │ │ │ │ │加費用,2F因變更│
│ │ │ │ │ │造型,板材及支撐│
│ │ │ │ │ │架皆列入追加之工│
│ │ │ │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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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26 、128 號1F輕│700 │31坪│21,700 │本項與<B-21>重覆│
│ │鋼架天花板材質更│ │ │ │,不予鑑定 │
│ │換為石膏板(更換│ │ │ │ │
│ │2 次算1 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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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鐵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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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冷氣主機架子更改│40,000│1式 │40,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ST#316 │ │ │ │件三>P.10原設計 │
│ │ │ │ │ │空調主機腳座為5 │
│ │ │ │ │ │×10cm角鐵噴漆(│
│ │ │ │ │ │灰黑),本工項如│
│ │ │ │ │ │經雙方協議後施作│
│ │ │ │ │ │,可視為追加項目│
│ │ │ │ │ │,追補材料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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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冷氣主機上封烤漆│16000 │1式 │16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板 │ │ │ │估價單並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5 │126 號騎樓不鏽鋼│4,645 │2座 │9,29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路障增加 │ │ │ │件三> P.10原設計│
│ │ │ │ │ │不鏽鋼路障1 座尺│
│ │ │ │ │ │寸(6 cm×153 cm│
│ │ │ │ │ │×25cm),本項如│
│ │ │ │ │ │經雙方協議後施作│
│ │ │ │ │ │,可追補2 座不鏽│
│ │ │ │ │ │鋼路障之費用 │
├──┼────────┼───┼──┼─────┼────────┤
│6 │1F柱南方松骨架(│25,000│1式 │25,00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原為木骨架) │ │ │ │件三> P.10,原設│
│ │ │ │ │ │計圖已明確標示南│
│ │ │ │ │ │方松格柵之固定方│
│ │ │ │ │ │式為5 ×10cm角鐵│
│ │ │ │ │ │而非木骨架,本項│
│ │ │ │ │ │不列入追加 │
├──┴────────┴───┴──┴─────┴────────┤
│D.油漆工程 │
├──┬────────┬───┬──┬─────┬────────┤
│2 │2F原牆面和櫃子重│13,000│1式 │13,000 │原裝修設計圖未有│
│ │新染色噴漆 │ │ │ │本項之明確標示,│
│ │ │ │ │ │原估價單<附件五>│
│ │ │ │ │ │NO八油漆工程包含│
│ │ │ │ │ │(1)舊墻面披土1F+│
│ │ │ │ │ │2F+B1F,(2)矽酸 │
│ │ │ │ │ │天花板、隔間之粉│
│ │ │ │ │ │刷油漆,(3)2F壁 │
│ │ │ │ │ │之木質漆,本項原│
│ │ │ │ │ │墻面重新染色噴漆│
│ │ │ │ │ │工程已包含於(3) │
│ │ │ │ │ │2F壁板木質漆之報│
│ │ │ │ │ │價,不列入追加,│
│ │ │ │ │ │惟原木作櫥櫃之重│
│ │ │ │ │ │新染色噴漆如經雙│
│ │ │ │ │ │方協議後施作,可│
│ │ │ │ │ │視為追加之項目 │
├──┴────────┴───┴──┴─────┴────────┤
│E.壁紙、窗戶 │
├──┬────────┬───┬──┬─────┬────────┤
│1 │B1F 調解室更改為│2,500 │9坪 │22,50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吸音壁布 │ │ │ │件三> P.21、P.22│
│ │ │ │ │ │厚墻面設計為刷壁│
│ │ │ │ │ │漆(ICI 大麥白)│
│ │ │ │ │ │,原估價單亦未有│
│ │ │ │ │ │上述工項之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之項目,惟壁漆│
│ │ │ │ │ │未施作須辦理減價│
├──┼────────┼───┼──┼─────┼────────┤
│2 │126 號1、2F+ 128│1,000 │81坪│81,000 │原裝修設計圖、原│
│ │號1F壁紙 │ │ │ │設計墻面為刷壁漆│
│ │ │ │ │ │(ICI 大麥白),│
│ │ │ │ │ │且原估價單亦未有│
│ │ │ │ │ │上述工項之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變更設計,則可│
│ │ │ │ │ │視為追加之項目,│
│ │ │ │ │ │惟原報價之壁面油│
│ │ │ │ │ │漆費用,如未施作│
│ │ │ │ │ │則須辦理減價 │
├──┼────────┼───┼──┼─────┼────────┤
│3 │電動窗簾126 號1 │45,000│3式 │13,5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2F+ 128 號1F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惟原│
│ │ │ │ │ │估價單<附件五>NO│
│ │ │ │ │ │十一,窗簾工程(│
│ │ │ │ │ │面向成功路)則須│
│ │ │ │ │ │辦理減價 │
├──┴────────┴───┴──┴─────┴────────┤
│F.辦公傢俱 │
├──┬────────┬───┬──┬─────┬────────┤
│1 │2F詩肯柚木沙發(│10,700│1式 │10,700 │原設備估價單<附 │
│ │1+1+3 ,大小茶几│ │ │ │件四>傢俱P.7原報│
│ │各1 ) │ │ │ │價15、會客沙發椅│
│ │ │ │ │ │(3人份MY-880-3 │
│ │ │ │ │ │,2人份MY-880-3 │
│ │ │ │ │ │,1人份-880-3) │
│ │ │ │ │ │原設計參P.8-3, │
│ │ │ │ │ │(2F平面樣式配置│
│ │ │ │ │ │圖一會客沙發)本│
│ │ │ │ │ │項現有之柚木沙發│
│ │ │ │ │ │與原設計不符,如│
│ │ │ │ │ │經雙方協議變更設│
│ │ │ │ │ │計後採購,則本項│
│ │ │ │ │ │可視為追加項目,│
│ │ │ │ │ │惟原設計之款式則│
│ │ │ │ │ │須辦理減價 │
├──┼────────┼───┼──┼─────┼────────┤
│3 │1F總會長L 型辦公│40,000│1式 │40,000 │原設備估價單<附 │
│ │桌 │ │ │ │件四>P.7及P.8-2 │
│ │ │ │ │ │(1F平面樣式配置│
│ │ │ │ │ │圖)均未有上述L │
│ │ │ │ │ │型辦公桌之設計及│
│ │ │ │ │ │報價,本項如經雙│
│ │ │ │ │ │方協議後購置,則│
│ │ │ │ │ │可視為追加之辦公│
│ │ │ │ │ │傢俱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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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櫃檯椅原1,300/張│2,450 │12張│29,400 │原設備估價單<附 │
│ │改為3,750/張 │ │ │ │件四>P.7-9客服椅│
│ │ │ │ │ │(黑色網椅/固定 │
│ │ │ │ │ │式)共12台,原設│
│ │ │ │ │ │計參P.8-2(1F平 │
│ │ │ │ │ │面樣式配置圖-固 │
│ │ │ │ │ │定式坐椅)與現況│
│ │ │ │ │ │之人造硬皮低背可│
│ │ │ │ │ │
旋轉之櫃檯椅樣式│
│ │ │ │ │ │不同,本項如經雙│
│ │ │ │ │ │方協議變更設計後│
│ │ │ │ │ │購置,可視為追加│
│ │ │ │ │ │之辦公傢俱設備,│
│ │ │ │ │ │惟原設計之款式則│
│ │ │ │ │ │須辦理減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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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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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牌ST支架 │75,000│1式 │75,000 │原設備估價單< 附│
│ │ │ │ │ │件四> P.9-招牌(│
│ │ │ │ │ │4 ×40尺),因未│
│ │ │ │ │ │有詳細之材規設計│
│ │ │ │ │ │,依
經驗法則,除│
│ │ │ │ │ │有另行要求其他材│
│ │ │ │ │ │質外,其支撐架承│
│ │ │ │ │ │做廠商一般皆採用│
│ │ │ │ │ │角鐵材料,外部再│
│ │ │ │ │ │噴漆防鏽處理,本│
│ │ │ │ │ │工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變更材質,採用不│
│ │ │ │ │ │銹鋼支架,則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可追│
│ │ │ │ │ │補材料之價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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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貼字 │ │ │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估價單皆未有上述│
│ │樓梯玻璃隔屏社團│7,000 │1式 │7,000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字樣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入口處落地玻貼 │6,500 │1式 │6,500 │追加之項目 │
│ │LOGO │ │ │ │ │
│ ├────────┼───┼──┼─────┤ │
│ │檔案櫃玻璃貼得 │6,000 │1式 │6,000 │ │
│ │ │ │ │ │ │
│ ├────────┼───┼──┼─────┤ │
│ │噴圖輸出 │6,580 │1式 │6,580 │ │
│ ├────────┼───┼──┼─────┤ │
│ │其餘信箱字、址貼│6,000 │1式 │6,000 │ │
│ │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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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植栽 │
├──┬────────┬───┬──┬─────┬────────┤
│ │室內植栽85,000 │ │ │ │本項室內、外植栽│
├──┼────────┼───┼──┼─────┤原告未有明確之佐│
│ │室內植栽25,000 │ │ │ │證,故無法判別植│
│ │ │ │ │ │栽之歸屬,且經檢│
│ │ │ │ │ │視原估價單NO十二 │
│ │ │ │ │ │騎樓及樓梯間盆栽│
│ │ │ │ │ │已有相關之報價,│
│ │ │ │ │ │故本項不予鑑定 │
├──┴────────┴───┴──┴─────┴────────┤
│I.其他 │
├──┬────────┬───┬──┬─────┬────────┤
│1 │白蟻防護 │6,500 │1式 │6,500 │本項白蟻防治,原│
│ │ │ │ │ │告未有明確之佐證│
│ │ │ │ │ │,故無法判斷是否│
│ │ │ │ │ │有施作,本項不予│
│ │ │ │ │ │鑑定 │
│ │ │ │ │ │ │
├──┼────────┼───┼──┼─────┼────────┤
│3 │監視增加設備、網│20,300│1式 │20,300 │①原裝修設計圖< │
│ │路增加 │ │ │ │附件三> P.41、P.│
│ │ │ │ │ │42、P.43,原設計│
│ │ │ │ │ │監視攝影機1F計3 │
│ │ │ │ │ │組,B1F教室計1組│
│ │ │ │ │ │共計4 組,本項如│
│ │ │ │ │ │經雙方協議,變更│
│ │ │ │ │ │設計後施作,則可│
│ │ │ │ │ │辦理追加1組監視 │
│ │ │ │ │ │攝影機。②網路系│
│ │ │ │ │ │統之施作,經檢視│
│ │ │ │ │ │網路規劃工程報價│
│ │ │ │ │ │單(P.35),本項│
│ │ │ │ │ │雖採統包方式計價│
│ │ │ │ │ │,因原網路系統設│
│ │ │ │ │ │計圖(P.37、P.38│
│ │ │ │ │ │、P.39),有詳細│
│ │ │ │ │ │之網路設置點及數│
│ │ │ │ │ │量規劃,本項如經│
│ │ │ │ │ │雙方協議變更設計│
│ │ │ │ │ │,則可依
比例原則│
│ │ │ │ │ │按實際數量辦理追│
│ │ │ │ │ │加減帳 │
├──┼────────┼───┼──┼─────┼────────┤
│4 │廚俱(Sakura牌)│53,000│1式 │53,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
│ │ │ │ │ │述工項之設計及報│
│ │ │ │ │ │價,本項如經雙方│
│ │ │ │ │ │協議後購置,則可│
│ │ │ │ │ │視為追加之設備 │
├──┼────────┼───┼──┼─────┼────────┤
│5 │2F衛浴間拆除舊馬│10,000│1式 │10,00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桶裝置新馬桶(TO│ │ │ │件三 >,P.12、P.│
│ │TO) │ │ │ │21、P.25,原設計│
│ │ │ │ │ │僅有1F廁所共計3 │
│ │ │ │ │ │組TOTO馬桶,原估│
│ │ │ │ │ │價單<附件五>NO五│
│ │ │ │ │ │-6(衛浴TOTO馬桶│
│ │ │ │ │ │計3 只),2F現況│
│ │ │ │ │ │增加TOTO馬桶1 組│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變更設計後增購│
│ │ │ │ │ │施作,則可辦理追│
│ │ │ │ │ │加2F馬桶1 組之費│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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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F+ 2F衛浴配件(│12,000│1式 │12,000 │原裝修設計圖、原│
│ │衛生紙架、毛巾掛│ │ │ │估價單,未有上述│
│ │桿、平台架) │ │ │ │衛浴配件之設計及│
│ │ │ │ │ │報價,本項如經雙│
│ │ │ │ │ │方協議後購置,則│
│ │ │ │ │ │可視為追加之衛浴│
│ │ │ │ │ │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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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1F 地磚滿鋪(只│1,500 │27坪│39,750 │原估價單<附件五>│
│ │追加磁磚費用、工│ │ │ │NO5-會議室+洽談 │
│ │資、水泥砂不計)│ │ │ │室區(50×50)地│
│ ├────────┼───┼──┼─────┤磚鋪設工程計11坪│
│ │(合約原只有會客│ │ │ │,現場經
勘驗共計│
│ │室+ 調解室11坪,│ │ │ │鋪設約37坪,本項│
│ │增加為全鋪37.5坪│ │ │ │如經雙方協議變更│
│ │) │ │ │ │設計後施作,則可│
│ │ │ │ │ │視為追加工程 │
├──┼────────┼───┼──┼─────┼────────┤
│8 │落地窗4 尺漸層膜│7,240 │1式 │7,240 │本項與G-2-(2)項 │
│ │ │ │ │ │重覆,不予鑑定 │
│ │ │ │ │ │ │
├──┼────────┼───┼──┼─────┼────────┤
│9 │櫃檯柱面內側壓克│3,561 │1式 │3,561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力DM架 │ │ │ │件三>P.13-⑫,及│
│ │ │ │ │ │原估價單<附件五>│
│ │ │ │ │ │NO三1F-2,燈箱壓│
│ │ │ │ │ │克力及海報架,本│
│ │ │ │ │ │項合於上述之原設│
│ │ │ │ │ │計及報價,因現況│
│ │ │ │ │ │燈箱壓克力海報架│
│ │ │ │ │ │未施作則應先辦理│
│ │ │ │ │ │減價,柱面內側壓│
│ │ │ │ │ │克力DM架如經雙方│
│ │ │ │ │ │協議變更設計後施│
│ │ │ │ │ │作,則可視為追加│
│ │ │ │ │ │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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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國產洗手台浴櫃 │7,000 │2式 │14,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
│ ├────────┼───┼──┼─────┤述之浴櫃設備,本│
│ │工資 │2,000 │1式 │2,000 │項如經雙方協議後│
│ │ │ │ │ │購置,則可視為追│
│ │ │ │ │ │加之設備 │
├──┼────────┼───┼──┼─────┼────────┤
│11 │所有桌面增加強化│37,173│1式 │37,173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玻璃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
│ │ │ │ │ │述工項之設計及報│
│ │ │ │ │ │價,本項如經雙方│
│ │ │ │ │ │協議後施作,可視│
│ │ │ │ │ │為追加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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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廁所洗手台兩側白│6,960 │1式 │6,96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色烤漆玻璃 │ │ │ │件三>P.19-㉒及原│
│ │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
│ │ │ │ │ │述工項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則可視│
│ │ │ │ │ │為追加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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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F書桌高度修改(│20,554│1式 │20,554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亞泓企業- 桂經理│ │ │ │件三>P.13,服務 │
│ │) │ │ │ │櫃檯原設計之高度│
│ │ │ │ │ │為75公分,本項如│
│ │ │ │ │ │經雙方協議變更設│
│ │ │ │ │ │計後施作,則可視│
│ │ │ │ │ │為追加之項目,如│
│ │ │ │ │ │為設計不當,造成│
│ │ │ │ │ │使用者不便,則應│
│ │ │ │ │ │視為缺點修正,不│
│ │ │ │ │ │得辦理追加 │
├──┼────────┼───┼──┼─────┼────────┤
│15 │追加隔板鎖頭抽屜│9,579 │1式 │9,579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亞泓企業- 桂經│ │ │ │件三>P.20原設計 │
│ │理) │ │ │ │櫃檯側桌並未有隔│
│ │ │ │ │ │板及抽屜鎖頭之設│
│ │ │ │ │ │計,本項經雙方協│
│ │ │ │ │ │議變更設計後施作│
│ │ │ │ │ │,則可視為追加之│
│ │ │ │ │ │工項,如為設計不│
│ │ │ │ │ │當造成使用者之不│
│ │ │ │ │ │便,則應視為缺點│
│ │ │ │ │ │修正不得追加,增│
│ │ │ │ │ │設之鎖頭依實際數│
│ │ │ │ │ │量可辦理追加費用│
├──┼────────┼───┼──┼─────┼────────┤
│19 │99.10 阿拉斯加輕│2,850 │2台 │5,7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鋼架電風扇(昶皓│ │ │ │估價單,均未有上│
│ │企業- 張力中) │ │ │ │述工項之設計及報│
│ ├────────┼───┼──┼─────┤價,如經雙方協議│
│ │99.01 雙連插座+ │2,500 │1式 │2,500 │後施作,可視為追│
│ │線路+ 工資(昶皓│ │ │ │加之工項 │
│ │企業- 張力中) │ │ │ │ │
├──┼────────┼───┼──┼─────┼────────┤
│20 │99.01 音響收音機│2,500 │1式 │2,500 │原設備報價單<附 │
│ │追加(星馳音響)│ │ │ │件四>P.6、P.6-2 │
│ │ │ │ │ │、P.6-3,原設計 │
│ │ │ │ │ │1F及B1F之擴大機 │
│ │ │ │ │ │並無收音機之功能│
│ │ │ │ │ │,且也無2F音響設│
│ │ │ │ │ │備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增購,則可辦理│
│ │ │ │ │ │,1F收音機功能及│
│ │ │ │ │ │2F音響設備之追加│
│ │ │ │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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