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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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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建上易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 上訴人即附 中華民國全國勞工團結協會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張茂昌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被上訴人即 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亦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3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聲 請,並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之上訴及附帶上訴人之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 三,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 美力樣公司)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4 月24日簽訂室內 裝修設計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伊承攬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全國勞工團結協會(下稱勞工團結協 會)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辦公室設計裝修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報酬為新台幣(下同)398 萬 元。又勞工團結協會於施工中,與伊達成合意而追加施作如 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之工程,而伊就各該項工程均已全部完 工,合計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為122萬2,537元,然勞工團結 協會卻拒絕給付。另於本院審理時則為訴之追加,主張若認 兩造未就追加工程為合意,勞工團結協會既已受領此部分工 程之交付,亦屬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即屬不當得利而應 返還其價額。依系爭合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求為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122萬2,537元及加計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且願供擔保為假執 行之判決。 二、勞工團結協會則以:兩造於系爭合約係約定總價承攬,並約 定若需變更造價時,應由雙方協議並以書面訂定之,而伊與 美力樣公司間,並無任何追加工程之口頭或書面協議,美力 樣公司所稱之追加工項,均屬系爭合約所約定應施作之項目 ,自不得請求追加工程款,伊亦無不當得利,且得以逾期完 工之違約金債權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45萬8,842 元本息,而 駁回美力樣公司其餘請求。勞工團結協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美力樣公司亦提起附帶上訴,並另追加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勞工團結協會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 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美力樣公 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美力樣公司之附帶上訴駁回。㈣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美力樣公司負擔。美力樣公司則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美力樣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 勞工團結協會應再給付美力樣公司48萬1,980元,及自100年 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勞工團結 協會之上訴駁回。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團結協會負 擔(美力樣公司就其敗訴部分,並全部提起附帶上訴,就 未據聲明不服部分,因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故不贅述)。 四、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部分:兩造於98年4 月24日簽訂系爭合約,由美力樣 公司承攬勞工團結協會辦公室之設計裝修工程,約定總工程 款398 萬元,勞工團結協會除本件請求之追加工程款外,其 餘工程款均已給付完畢。 ㈡爭執部分: ⒈本件有無追加工程。 ⒉若美力樣公司得請求追加工程款,其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有無追加工程部分: ⒈美力樣公司主張其確有施作如附表所示之追加工項,而勞工 團結協會則否認有追加工程之合意,並陳稱各該工項均係原 合約約定施作之範圍,並非追加工程等語。 ⒉經查,經原審就如附表所示之工項,委請第三人即高雄市室 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是否屬系爭合約所約定之施工 項目,而經該公會會同兩造前往現場勘察完工狀態,並比對 系爭合約之原設計圖、原工程設備估價單與完工狀態間之 差異後,依該公會所提出之鑑定報告,其內容詳如附表「鑑 定意見」欄所示。又勞工團結協會就該鑑定報告所認定已施 作項目部分,並不爭執,而美力樣公司雖就如附表編號A1、 H、I1部分之鑑定意見,有所爭執(其餘則表示無意見), 然就編號A1部分,原審係判決美力樣公司部分勝訴,而就編 號H 、I1部分,則判決美力樣公司敗訴,但美力樣公司僅就 編號H 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僅限於上開兩造上 訴及附帶上訴部分,先予說明。 ⒊又美力樣公司於原審係主張本於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為請求 ,而於本院審理時則再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勞工團結 協會雖表示不同意訴之追加,但因兩項法律關係所根基之事 實均為是否有追加工程之施作,僅在於是否有合意(若有合 則屬契約關係,若未合意則為不當得利關係),故相關證據 資料均可通用,亦不妨礙勞工團結協會之防禦權行使,依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2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應 可准許,亦先說明。 ⒋就勞工團結協會上訴部分: ⑴依原審判決所載,勞工團結協會應給付之項目為:如附表編 號A1、A2、A4、B19、B22、C1、C3、C5、E1、E2、E3、F1、 F3、F5、I3、I5、I6、I7、I8、I10、I11、I12、I14、I15 、I20所示等項目,茲分別說明如下: ⑵就A項部分: ①A1部分:原審准請求錶板、錶箱之款項4,950 元。而依原設 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 追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施作,參以 美力公司之設計師兼實際負責人陳雅昌於原審證稱:係因換 算所需電力時,發現原配置之大電線路不夠,所以需要更換 等語,可見係施作中始查覺之情事,故應屬追加工項。而依 美力樣公司提出之益鴻工程行所出具之估價單,上開金額亦 屬相當,自得准許。 ②A2部分:原審准請求1萬3,0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 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參以 美力樣公司提出之益鴻工程行所出具之出售商品規格證明切 結書,應可佐證確有更換化糞池,故應屬追加工項。而依益 鴻工程行所出具之估價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③A4部分:原審准請求3萬8,1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 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參以 美力樣公司提出之翼帆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地下室排氣工 程報價單、排氣管配置略圖及施工日誌,詳細記載該部分之 冷氣電源調配、電力電壓改善、抽風機移位、更新、風管及 抽風機配置、水壓不足改善工程等事項,應可認已有明確之 施作佐證,故應屬追加工項。而依翼帆公司所出具之估價單 ,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⑶就B 項部分: ①B19部分:原審准請求5,5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施作(踢腳板),故屬追加工 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估價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 得准許。 ②B22部分:原審准請求1萬9,975元。此工項係因1樓天花板材 質由輕鋼架矽酸鈣板更換為石膏板所支出,而鑑定報告亦認 板材部分屬追加工項。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捷敏建材有限 公司所出具之結帳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至原 估價單所列之輕鋼架矽酸鈣板部分,因已完工,故不需扣除 費用,併予說明。 ⑷就C 項部分: ①C1部分:原審准請求3萬2,000元。此工項係就冷氣主機腳座 材料變更所支出,故應屬追加工程,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 上金固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 准許。又原估價單並就原材料部分並未估列費用,故不需扣 除,併予說明。 ②C3部分:原審准請求1萬6,0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 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 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施作(冷氣主機上封烤漆板 ),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上金固有限公司 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③C5部分:原審准請求6,000 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施作(騎樓不銹鋼路障),故 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上金固有限公司所出具 之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⑸就E 項部分: ①E1部分:原審准請求1萬2,150元。此工項係由刷壁漆改為吸 音壁布所支出,而依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部分款項,故 應屬追加工程。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承邑建材有限公司所 出具之結帳單,每坪為1,350元,9坪合計1萬2,150元,上開 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②E2部分:原審准請求2萬4,300元。此工項係由刷壁漆改為壁 紙所支出,而依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部分款項,故應屬 追加工程。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估價單,壁紙部分合計78 坪,金額為5萬5,500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再扣除原估價 所列每坪400元之油漆費用合計3萬1,200元,餘額即2萬4,30 0 元,自得准許。 ③E3部分:原審准請求6萬256元。此工項係因2 樓之窗簾(捲 簾)施作完成後,再加裝1樓之電動窗簾,並就2樓部分亦改 成電動窗簾,自屬追加之工項。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估價 單電動捲簾及馬達金額合計為6萬256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 ,自得准許。至原估價單所列之窗簾部分,因已完工,故不 需扣除費用,併予說明。 ⑹就F 項部分: ①F1部分:原審准請求5,300 元。此工項係因原設計確認之沙 發,改為較高級之詩肯柚木沙發,依估價單所示,原合約之 沙發報價為5萬9,300元,而詩肯柚木沙發椅金額為6萬4,600 元,其價差為5,300元,應屬追加工項,自得准許。 ②F3部分:原審准請求4 萬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 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定 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總會長辦公桌),故屬 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忠美辦公家具高雄展售中 心所出具之報價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③F5部分:原審准許2萬9,400元。此工項係更換櫃檯椅之款式 ,原估價單所列為每張1,300元,更換後每張3,750元,則每 張價差2,450 元,12張合計2萬9,400元,有忠美辦公家具所 出具之報價單及金椅王家具報價單估價單可資佐證,則此部 分價差,應屬追加工項,自得准許。 ⑺就I 項部分: ①I3部分:原審准請求2,800 元。此工項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 網路規劃工程報價單、監控系統工程新增報價單所示,確有 新增設1 支紅外線攝影機,而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 確有增設1 支,故應屬追加工項。而依報價單所示,每支單 價為2,800元,自得准許。 ②I5部分:原審准請求8,000元。此工項為增加1組馬桶,而依 鑑報告所示,亦確有增設1 組,故應屬追加工項。又依美力 樣公司提出之衛浴請款單、章記企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出貨 單所示,馬桶1組為6,700元,工資及運費1,500元,合計8,2 00元,自得准許(此部分原審誤算為8,000元)。 ③I6部分:原審准請求8,560 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毛巾架等配件),故 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銢鴻名廚設計所出具之 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④I7部分:原審准請求3萬9,730元。此工項依原合約為11坪, 而實際施作約37坪,為鑑定意見所載明,故應屬追加工項。 又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上新建材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所 示,此部分總價為3萬9,730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 許。 ⑤I8部分:原審准請求7,240 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落地窗漸層膜),故 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延祥隔熱紙行所出具之 單據,合計72.4才,每才100元,總金額為7,240元,上開金 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⑥I10部分:原審准請求1 萬6,0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 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 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洗手檯浴櫃), 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衛浴請款單所示,國 產浴櫃2套為1萬4,000元。安裝工資為2,000元,合計為1 萬 6,000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⑦I11部分:原審准請求2 萬9,988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 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 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桌面強化玻璃) ,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價目表核算結果, 金額合計為2 萬9,988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⑧I12部分:原審准請求6,96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洗手檯兩側白色烤漆 玻璃),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力冠玻璃工 程行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⑨I14部分:原審准請求2 萬554元。而此工項為更改服務櫃檯 之高度,但此部分係由美力樣公司設計施作,其高度與使用 者之需求相關,應屬美力樣公司設計上之瑕疵而修改,不得 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⑩I15部分:原審准請求9,579元。而此工項為追加隔板鎖頭抽 屜,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 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 此產品(隔板鎖頭抽屜),故屬追加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 提出之柏泓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9,579 元之 金額亦屬相當,自得准許。 ⑪I20部分:原審准請求2,500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 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意見亦認係屬追加工項。又依鑑 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確有此產品(收音機),故屬追加 工項。而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星馳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 之請款單,收音機部分為2,500 元,上開金額亦屬相當,自 得准許。 ⑻依上所述,本件就原審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部分(即勞工團 結協會上訴部分),美力樣公司得請求之金額如上各項得准 許部分所載,合計為438,488元。 ⒌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部分: ⑴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請求再給付之項目為:如附表編號B1、 B4、B6、B7、B8、B9、B10、B12、B13、B15、B17、B20、B2 1、D2、G1、G2、H、I4所示等項目,茲分別說明如下: ⑵就B 項部分: ①B1部分:此工項為廁所上方夾層及面板,而依原設計圖及估 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工項 ,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認定 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2萬5,000元為相當,此項 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此部 分請求,自得准許。 ②B4部分:此工項為地下一樓之樓梯下儲藏櫃,而依原設計圖 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 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 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1萬6,000元為相當, 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 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③B6部分:此工項為2 樓樓梯下之儲藏櫃兼主機櫃,而依原設 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係儲藏櫃,現改為儲藏櫃兼主機櫃 。而鑑定報告雖認定係追加工項,且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 示,亦已施作完畢,但因工項相同,且施作內容尚無重大變 更,應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 准許。 ④B7部分:此工項為2 樓會客室展示櫃變更為儲藏櫃及牆面貼 作假門,而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係增加假門,且 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 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 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 計1萬5,000元為相當,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 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⑤B8部分:此工項為1 樓樓梯下之隔屏櫃,而依原設計圖及估 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工項 ,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認定 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8,000 元為相當,此項基 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 請求,自得准許。 ⑥B9部分:此工項為1 樓樓梯平台玻璃及ST隔屏,而依原設計 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 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 可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1萬6,500元為相當 ,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 司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⑦B10部分:此工項為2樓天花板為配合輕鋼架天花半明架立體 板而加木框,而鑑定報告雖認定係追加工項,且依鑑定時之 現場照片所示,亦已施作完畢,然此項天花板工程,既係在 原設計之天花板工程範圍內,應可認定係原設計之一部分, 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⑧B12部分:此工項為1 樓L型牆面輸出圖底板,而依原設計圖 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 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 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1萬5,000元為相當, 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 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⑨B13部分:此工項為1樓樓梯輸出圖畫框,而依原設計圖及估 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追加工項 ,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應可認定 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1萬2,000元為相當,此項 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司此部 分請求,自得准許。 ⑩B15部分:此工項為1 樓及地下1樓牆面壁凹封板,而依原設 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並無此工項,且鑑定報告亦認定係 追加工項,又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確已施作完畢,故 應可認定為追加工項。而依證人即承攬施作該工項之王宏祥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該單項而言,工料合計5,000元為相當 ,此項基於承攬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則美力樣公 司此部分請求,自得准許。 ⑪B17部分:此工項為2樓廚房工花板更新,而鑑定報告雖認定 係追加工項,且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已施作完畢, 然此項天花板工程,既係在原設計之天花板工程範圍內,應 可認定係原設計之一部分,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 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⑫B20部分:此工項為地下1樓調解室與檔案室間之隔間牆美化 ,原為壁漆,現為木作美化,而鑑定報告雖認定係追加工項 ,且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亦已施作完畢,然此項隔間 牆美化工程,既係在原設計之工程範圍內,應可認定係原設 計之一部分,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 ,即難准許。 ⑬B21部分:此工項與前開勞工團結協會上訴之B22部分相同, 鑑定報告亦認定係重覆而不予鑑定,本院既認定僅得就上開 B22 部分為請求,則此部分自不得認屬追加工項。故美力樣 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⑶就D2項部分:此工項為2 樓原牆面與櫃子重新噴漆,鑑定報 告認原設計圖就此部分並未有明確標示,但本院審酌原估單 上既載有油漆工程,則此工項應可認係在原估價之油漆工程 範圍內,應可認定係原設計之一部分,不得認屬追加工項。 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⑷就G項部分: ①G1部分:此工項為招牌ST支架,鑑定報告認原估價就此部分 並未有明確之材質標示,但本院審酌原估單上既載有招牌工 程,則此工項應可認係在原估價之招牌工程範圍內,應可認 定係原設計之一部分,不得認屬追加工項。則美力樣公司此 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②G2部分:此工項為相關之貼字工程,而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 所示,雖已施作完畢,但該貼字內容為勞工團結協會及所屬 之各職業工會名稱,且原估價單上亦載有LOGO隔屏之工項, 故此項貼字應為本件裝潢工程之必要內容,且依美力樣公司 提出之傑克室內設計所出具之請款單,上開貼字有「重做」 、「重貼」、「給錯尺寸」等記載,可見應由美力樣公司自 行承擔此部分費用,較符系爭合約意旨,故美力樣公司此部 分請求,即難准許。 ⑸就H項部分:此工項為植裁工程,而依原估價單所載,金額 僅為1萬5,000元,可見勞工團結協會就非屬必要之植裁部分 ,亦有其預算金額之限制。而依證人即百禾花卉商行負責人 宋朝芳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確有送植裁至勞工團結協會,但 依其所提出之估價單所示及美力樣公司所稱請求之追加金額 ,竟高達11萬元,顯已超出原估價金額甚多,再參以勞工團 結協會一再陳稱同意由宋朝芳取回該植裁,可見其並不同意 此高額之追加,則美力樣公司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 ⑹就I4項部分:此工項為廚俱,而依鑑定時之現場照片所示, 雖已施作完畢,且依原設計圖及估價單內容所示,亦無此工 項。但依美力樣公司提出之請款單據,其記載甚為簡略,且 表明二手廚俱,尚無從據以佐證其金額之真實性,且既屬二 手廚俱,而美力樣公司請款金額竟達5萬3,000元,衡情勞工 團結協會應不可能同意以該金額採購,故美力樣公司此部分 請求,即難准許。 ⑺依上所述,本件就美力樣公司上訴部分,其得請求之金額如 上各項得准許部分所載,合計為112,500元。 ⒍勞工團結協會雖陳稱各該工項均係原合約約定施作之範圍, 並非追加工程等語。然上開工項確有施作,業經高雄市室內 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前往現場勘察完工狀態後查明屬實, 有鑑定意見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且為勞工團結協會所不爭 執。又經比對系爭合約之原設計圖、原工程暨設備估價單與 完工狀態間之差異後,亦可確認上開經准許之工項,並非系 爭合約約定施作之範圍,此有該鑑定報告所載如附表「鑑定 意見」欄所示之內容,可資佐證。而該鑑定意見係經比對現 場完工狀態與系爭合約文件後所提出,本院經審核後,亦確 認相符,自屬追加工項,故勞工團結協會上開論述,即不足 採。又勞工團結協會雖又陳稱並未同意此追加工項,但各該 工程進行中,兩造均有相互討論,且勞工團結協會亦不否認 有要求或指示美力樣公司應如何施作,參以室內裝璜過程中 ,往往會因施作後之情狀與原先預期之結果間有所差異,而 加以變更調整,且實際完工之現況,亦確有上開工項內容, 亦可見兩造就上開工項應有施作之合意,況各該工項確有施 作並完工交付予勞工團結協會,則縱認有部分工項未經兩造 達成合意,勞工團結協會亦受有利益致美力樣公司受有損害 ,自亦符合不當得利之要件,勞工團結協會仍有給付上開款 項之義務,故勞工團結協會上開論述,本院亦無從為其有利 之認定。 ⒎至勞工團結協會雖另陳稱美力樣公司逾期有137 天完工情事 ,而其依約得請求違約金,若以90天計算,即有36萬6,160 元可供抵銷等語。然本件既有追加工程,業如前述,則自不 得再依原約定之工期為是否有逾期完工之認定依據,而依上 開追加工項,亦有完工後始再更換材料重新施作之情事,可 見需有相當之期日始得完工,況勞工團結協會並未能舉證明 上追加工項之約定完工期日,故其所為得以逾期完工違約金 為抵銷之抗辯,本院經斟酌後,尚難採信。 ㈡若美力樣公司得請求追加工程款,其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部 分: ⒈本件確有追加工程,而就勞工團結協會上訴部分,美力樣公 司得請求之金額為438,488 元;就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部分 ,得再請求之金額為112,500 元,業如前述,則美力樣公司 合計得請求之金額為55萬988元。 六、綜上所述,美力樣公司主張本件有追加工程,應屬可信。勞 工團結協會抗辯並無追加工程及有逾期完工之違約金可供抵 銷,均不足採,而美力樣公司得請求之金額則為55萬988 元 。從而,美力樣公司本於系爭合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勞工團結協會給付之金額,在55萬988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 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僅判命勞工團結 協會給付45萬8,842元本息,而駁回其餘部分(即9萬2,146 元本息)之請求,尚有未洽。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意旨就此 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 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金額中之45 萬8,842元本息部分,原審判命勞工團結協會給付,及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違誤 ,勞工團結協會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之其 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及駁回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美力樣公司附帶上訴意旨就此部分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 本件兩造敗訴部分,均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得 上訴至第三審之金額,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故就原審所 酌定之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即無調整變更之必 要,併予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勞工團結協會之上訴為無理由,美力樣公司 之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 │附表: │ ├─────────────────────────────────┤ │A.水電部份 │ ├──┬────────┬───┬──┬─────┬────────┤ │編號│美力樣公司請求之│單價 │單位│請求之金額│ 鑑定意見 │ │ │項目 │(元) │ │(元) │ │ ├──┼────────┼───┼──┼─────┼────────┤ │1 │電錶更換22mm電源│20,150│1式 │20,150 │原裝修設計圖並未│ │ │線、錶板、錶箱、│ │ │ │有機電設備負載設│ │ │總開關 │ │ │ │計圖,原估價單亦│ │ │ │ │ │ │未有上述施作工項│ │ │ │ │ │ │之報價,認設計單│ │ │ │ │ │ │位既有各項機電設│ │ │ │ │ │ │備之規劃及報價,│ │ │ │ │ │ │就不應疏忽電流容│ │ │ │ │ │ │量及安全電源開關│ │ │ │ │ │ │之設置,本項僅錶│ │ │ │ │ │ │板、錶箱之更新可│ │ │ │ │ │ │視為追加項目 │ ├──┼────────┼───┼──┼─────┼────────┤ │2 │更換20人份化糞池│13,000│1組 │13,000 │現場丈量女廁及儲│ │ │缸、施工及抽肥、│ │ │ │藏室之尺寸為( │ │ │人工加材料 │ │ │ │120公分×276公分│ │ │ │ │ │ │),20人份一般型│ │ │ │ │ │ │化糞池之尺寸為(│ │ │ │ │ │ │103公分×105公分│ │ │ │ │ │ │)(詳附件九),│ │ │ │ │ │ │現場仍有施作按裝│ │ │ │ │ │ │之空間,原設計圖│ │ │ │ │ │ │及原估價單經檢視│ │ │ │ │ │ │未有本工項之設計│ │ │ │ │ │ │及報價,原告如能│ │ │ │ │ │ │提供明確施作之佐│ │ │ │ │ │ │證,本項可視為追│ │ │ │ │ │ │加項目 │ ├──┼────────┼───┼──┼─────┼────────┤ │4 │122 號辦公室加大│60,000│1式 │60,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原用電量及抽風系│ │ │ │估價單未有上述之│ │ │統 │ │ │ │工項及報價,原告│ │ │ │ │ │ │如能佐證本工項之│ │ │ │ │ │ │施作前及施作後之│ │ │ │ │ │ │施工資料,本項可│ │ │ │ │ │ │視為追加項目 │ ├──┼────────┼───┼──┼─────┼────────┤ │5 │總開關換為ST材質│3,000 │1只 │3,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估│ │ │ │ │ │ │價單並未有總電源│ │ │ │ │ │ │開關箱材質之規範│ │ │ │ │ │ │,原告應主動提供│ │ │ │ │ │ │合於法規之設備,│ │ │ │ │ │ │故本項不列入追加│ │ │ │ │ │ │之項目,雙方如│ │ │ │ │ │ │經協議後改變原材│ │ │ │ │ │ │質,則原告可追加│ │ │ │ │ │ │補材料差價 │ ├──┼────────┼───┼──┼─────┼────────┤ │6 │B1F 室內原化糞管│6,000 │1式 │6,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路更新 │ │ │ │估價單並未有上述│ │ │ │ │ │ │之工項及報價,本│ │ │ │ │ │ │工項之施作係配合│ │ │ │ │ │ │新作之化糞池採各│ │ │ │ │ │ │自獨立管路,因此│ │ │ │ │ │ │須將本棟大樓之化│ │ │ │ │ │ │糞管獨立新作,本│ │ │ │ │ │ │項如經協議後施作│ │ │ │ │ │ │,可視為追加項目│ ├──┴────────┴───┴──┴─────┴────────┤ │B.木作部份 │ ├──┬────────┬───┬──┬─────┬────────┤ │1 │126 、128 號上方│25,000│1式 │25,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夾層及門板 │ │ │ │估價單並未有本工│ │ │ │ │ │ │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項目 │ ├──┼────────┼───┼──┼─────┼────────┤ │2 │1F入口屏風處後檯│5,000 │1式 │5,00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面+ ST烤漆腳架 │ │ │ │件三> P.12- ⑳、│ │ │ │ │ │ │P.15- ⑳,及原估│ │ │ │ │ │ │價單<附件五>NO. │ │ │ │ │ │ │七-(1F-20寫字桌│ │ │ │ │ │ │),本項合於上述│ │ │ │ │ │ │之設計及報價,惟│ │ │ │ │ │ │擺置方向不同,原│ │ │ │ │ │ │工程如已辦理減價│ │ │ │ │ │ │,則本工項可列入│ │ │ │ │ │ │追加之項目 │ ├──┼────────┼───┼──┼─────┼────────┤ │4 │128 號B1F 樓梯下│16,000│1式 │16,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儲藏櫃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6 │126 號2F樓梯下更│12,000│1式 │12,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改為儲藏櫃兼主機│ │ │ │件三>P.25原設計 │ │ │櫃 │ │ │ │為儲藏室而非儲藏│ │ │ │ │ │ │櫃兼主機櫃,且原│ │ │ │ │ │ │估價單<附件五>也│ │ │ │ │ │ │未有本工項之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變更設計後施作│ │ │ │ │ │ │,可視為追加之項│ │ │ │ │ │ │目 │ ├──┼────────┼───┼──┼─────┼────────┤ │7 │126 號2F會客室原│15,000│1式 │15,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展示櫃變更儲藏室│ │ │ │件三>P.25並未有 │ │ │及牆面貼作假門 │ │ │ │展示櫃之設計,圖│ │ │ │ │ │ │示為儲藏室隔間,│ │ │ │ │ │ │原估價單也未有本│ │ │ │ │ │ │項相關之報價,本│ │ │ │ │ │ │項如經雙方協議變│ │ │ │ │ │ │更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8 │126 號1F樓梯下隔│8,000 │1式 │8,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屏櫃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9 │126 號1F樓梯平台│16,500│1式 │16,5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玻璃+ ST隔屏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10 │2F天花板加木框(│20,000│1式 │20,000 │本項工程係配合輕│ │ │為配合輕鋼架天花│ │ │ │鋼架天花半明架立│ │ │半明架立體板) │ │ │ │體板之完整性而必│ │ │ │ │ │ │要之工法,原裝修│ │ │ │ │ │ │設計圖及原估價單│ │ │ │ │ │ │並未有上述之設計│ │ │ │ │ │ │及報價,本項如經│ │ │ │ │ │ │雙方協議後施作可│ │ │ │ │ │ │視為追加之項目 │ ├──┼────────┼───┼──┼─────┼────────┤ │12 │1FL 型牆面輸出圖│15,000│1式 │15,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底板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工│ │ │ │ │ │ │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之項目 │ ├──┼────────┼───┼──┼─────┼────────┤ │13 │1F126 號樓梯輸出│12,000│1式 │12,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畫框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工│ │ │ │ │ │ │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之項目 │ ├──┼────────┼───┼──┼─────┼────────┤ │15 │1F-B1F牆面壁凹封│5,000 │1式 │5,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板 │ │ │ │估價單未有上述工│ │ │ │ │ │ │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之項目 │ ├──┼────────┼───┼──┼─────┼────────┤ │17 │2F廚房天花板更新│3,000 │1式 │3,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 │ │ │ │件三>P.9及原估價│ │ │ │ │ │ │單,原設計為2F輕│ │ │ │ │ │ │鋼架天花板(平面│ │ │ │ │ │ │矽酸鈣板3mm), │ │ │ │ │ │ │本工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變更設計,並辦│ │ │ │ │ │ │理原設計減價後施│ │ │ │ │ │ │作,則本項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原│ │ │ │ │ │ │設計如已完成施作│ │ │ │ │ │ │,則無須辦理減價│ │ │ │ │ │ │,並應追加拆除清│ │ │ │ │ │ │運工資,須提佐證│ │ │ │ │ │ │) │ ├──┼────────┼───┼──┼─────┼────────┤ │19 │B1F 調解室踢腳板│9,000 │1式 │9,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 教室踢腳板 │ │ │ │件三>P.22-⑧調解│ │ │ │ │ │ │室墻面無踢腳設計│ │ │ │ │ │ │,P.23-③教室隔 │ │ │ │ │ │ │屏有踢腳H=12公 │ │ │ │ │ │ │分之設計,原估價│ │ │ │ │ │ │單皆未有上述工項│ │ │ │ │ │ │之報價,本項如經│ │ │ │ │ │ │雙方協議後施作可│ │ │ │ │ │ │視為追加之項目 │ ├──┼────────┼───┼──┼─────┼────────┤ │20 │B1F 調解室與檔案│16,000│1式 │16,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室間隔牆美化 │ │ │ │件三>P.22-⑧,原│ │ │ │ │ │ │設計墻面為刷水泥│ │ │ │ │ │ │漆(ICI大麥白) │ │ │ │ │ │ │,原估價單並無上│ │ │ │ │ │ │述之木作造型美化│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惟壁│ │ │ │ │ │ │漆如未施作,須先│ │ │ │ │ │ │辦理減價 │ ├──┼────────┼───┼──┼─────┼────────┤ │21 │126 、128 號輕鋼│400 │89坪│35,4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架天花板材質更換│ │ │ │件三> P.7、P.8、│ │ │(B1F 、1 、2F原│ │ │ │P.9,及原估價單 │ │ │矽酸鈣板改為吸音│ │ │ │<附件五>NO六,天│ │ │石膏) │ │ │ │花板工程,原設計│ │ │ │ │ │ │1F為輕鋼架矽酸鈣│ │ │ │ │ │ │板天花板,B1F 教│ │ │ │ │ │ │室為輕鋼架半明架│ │ │ │ │ │ │立體天花板,會議│ │ │ │ │ │ │室(調解室),檔│ │ │ │ │ │ │案室為輕鋼架矽酸│ │ │ │ │ │ │鈣板天花板,2F為│ │ │ │ │ │ │輕鋼架矽酸鈣板天│ │ │ │ │ │ │花板。本工項原告│ │ │ │ │ │ │主張係經被告要求│ │ │ │ │ │ │而更換兩次板材,│ │ │ │ │ │ │如能佐證雙方經協│ │ │ │ │ │ │議變更設計後施作│ │ │ │ │ │ │,則本項可視為追│ │ │ │ │ │ │加項目,1F及B1F │ │ │ │ │ │ │僅就更換之板材追│ │ │ │ │ │ │加費用,2F因變更│ │ │ │ │ │ │造型,板材及支撐│ │ │ │ │ │ │架皆列入追加之工│ │ │ │ │ │ │項 │ ├──┼────────┼───┼──┼─────┼────────┤ │22 │126 、128 號1F輕│700 │31坪│21,700 │本項與<B-21>重覆│ │ │鋼架天花板材質更│ │ │ │,不予鑑定 │ │ │換為石膏板(更換│ │ │ │ │ │ │2 次算1 次) │ │ │ │ │ ├──┴────────┴───┴──┴─────┴────────┤ │C.鐵件工程 │ ├──┬────────┬───┬──┬─────┬────────┤ │1 │冷氣主機架子更改│40,000│1式 │40,00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ST#316 │ │ │ │件三>P.10原設計 │ │ │ │ │ │ │空調主機腳座為5 │ │ │ │ │ │ │×10cm角鐵噴漆(│ │ │ │ │ │ │灰黑),本工項如│ │ │ │ │ │ │經雙方協議後施作│ │ │ │ │ │ │,可視為追加項目│ │ │ │ │ │ │,追補材料差價 │ ├──┼────────┼───┼──┼─────┼────────┤ │3 │冷氣主機上封烤漆│16000 │1式 │16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板 │ │ │ │估價單並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 │ ├──┼────────┼───┼──┼─────┼────────┤ │5 │126 號騎樓不鏽鋼│4,645 │2座 │9,29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路障增加 │ │ │ │件三> P.10原設計│ │ │ │ │ │ │不鏽鋼路障1 座尺│ │ │ │ │ │ │寸(6 cm×153 cm│ │ │ │ │ │ │×25cm),本項如│ │ │ │ │ │ │經雙方協議後施作│ │ │ │ │ │ │,可追補2 座不鏽│ │ │ │ │ │ │鋼路障之費用 │ ├──┼────────┼───┼──┼─────┼────────┤ │6 │1F柱南方松骨架(│25,000│1式 │25,00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原為木骨架) │ │ │ │件三> P.10,原設│ │ │ │ │ │ │計圖已明確標示南│ │ │ │ │ │ │方松格柵之固定方│ │ │ │ │ │ │式為5 ×10cm角鐵│ │ │ │ │ │ │而非木骨架,本項│ │ │ │ │ │ │不列入追加 │ ├──┴────────┴───┴──┴─────┴────────┤ │D.油漆工程 │ ├──┬────────┬───┬──┬─────┬────────┤ │2 │2F原牆面和櫃子重│13,000│1式 │13,000 │原裝修設計圖未有│ │ │新染色噴漆 │ │ │ │本項之明確標示,│ │ │ │ │ │ │原估價單<附件五>│ │ │ │ │ │ │NO八油漆工程包含│ │ │ │ │ │ │(1)舊墻面披土1F+│ │ │ │ │ │ │2F+B1F,(2)矽酸 │ │ │ │ │ │ │天花板、隔間之粉│ │ │ │ │ │ │刷油漆,(3)2F壁 │ │ │ │ │ │ │之木質漆,本項原│ │ │ │ │ │ │墻面重新染色噴漆│ │ │ │ │ │ │工程已包含於(3) │ │ │ │ │ │ │2F壁板木質漆之報│ │ │ │ │ │ │價,不列入追加,│ │ │ │ │ │ │惟原木作櫥櫃之重│ │ │ │ │ │ │新染色噴漆如經雙│ │ │ │ │ │ │方協議後施作,可│ │ │ │ │ │ │視為追加之項目 │ ├──┴────────┴───┴──┴─────┴────────┤ │E.壁紙、窗戶 │ ├──┬────────┬───┬──┬─────┬────────┤ │1 │B1F 調解室更改為│2,500 │9坪 │22,50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吸音壁布 │ │ │ │件三> P.21、P.22│ │ │ │ │ │ │厚墻面設計為刷壁│ │ │ │ │ │ │漆(ICI 大麥白)│ │ │ │ │ │ │,原估價單亦未有│ │ │ │ │ │ │上述工項之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施作,可視為追│ │ │ │ │ │ │加之項目,惟壁漆│ │ │ │ │ │ │未施作須辦理減價│ ├──┼────────┼───┼──┼─────┼────────┤ │2 │126 號1、2F+ 128│1,000 │81坪│81,000 │原裝修設計圖、原│ │ │號1F壁紙 │ │ │ │設計墻面為刷壁漆│ │ │ │ │ │ │(ICI 大麥白),│ │ │ │ │ │ │且原估價單亦未有│ │ │ │ │ │ │上述工項之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變更設計,則可│ │ │ │ │ │ │視為追加之項目,│ │ │ │ │ │ │惟原報價之壁面油│ │ │ │ │ │ │漆費用,如未施作│ │ │ │ │ │ │則須辦理減價 │ ├──┼────────┼───┼──┼─────┼────────┤ │3 │電動窗簾126 號1 │45,000│3式 │13,5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2F+ 128 號1F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述│ │ │ │ │ │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惟原│ │ │ │ │ │ │估價單<附件五>NO│ │ │ │ │ │ │十一,窗簾工程(│ │ │ │ │ │ │面向成功路)則須│ │ │ │ │ │ │辦理減價 │ ├──┴────────┴───┴──┴─────┴────────┤ │F.辦公傢俱 │ ├──┬────────┬───┬──┬─────┬────────┤ │1 │2F詩肯柚木沙發(│10,700│1式 │10,700 │原設備估價單<附 │ │ │1+1+3 ,大小茶几│ │ │ │件四>傢俱P.7原報│ │ │各1 ) │ │ │ │價15、會客沙發椅│ │ │ │ │ │ │(3人份MY-880-3 │ │ │ │ │ │ │,2人份MY-880-3 │ │ │ │ │ │ │,1人份-880-3) │ │ │ │ │ │ │原設計參P.8-3, │ │ │ │ │ │ │(2F平面樣式配置│ │ │ │ │ │ │圖一會客沙發)本│ │ │ │ │ │ │項現有之柚木沙發│ │ │ │ │ │ │與原設計不符,如│ │ │ │ │ │ │經雙方協議變更設│ │ │ │ │ │ │計後採購,則本項│ │ │ │ │ │ │可視為追加項目,│ │ │ │ │ │ │惟原設計之款式則│ │ │ │ │ │ │須辦理減價 │ ├──┼────────┼───┼──┼─────┼────────┤ │3 │1F總會長L 型辦公│40,000│1式 │40,000 │原設備估價單<附 │ │ │桌 │ │ │ │件四>P.7及P.8-2 │ │ │ │ │ │ │(1F平面樣式配置│ │ │ │ │ │ │圖)均未有上述L │ │ │ │ │ │ │型辦公桌之設計及│ │ │ │ │ │ │報價,本項如經雙│ │ │ │ │ │ │方協議後購置,則│ │ │ │ │ │ │可視為追加之辦公│ │ │ │ │ │ │傢俱設備 │ ├──┼────────┼───┼──┼─────┼────────┤ │5 │櫃檯椅原1,300/張│2,450 │12張│29,400 │原設備估價單<附 │ │ │改為3,750/張 │ │ │ │件四>P.7-9客服椅│ │ │ │ │ │ │(黑色網椅/固定 │ │ │ │ │ │ │式)共12台,原設│ │ │ │ │ │ │計參P.8-2(1F平 │ │ │ │ │ │ │面樣式配置圖-固 │ │ │ │ │ │ │定式坐椅)與現況│ │ │ │ │ │ │之人造硬皮低背可│ │ │ │ │ │ │轉之櫃檯椅樣式│ │ │ │ │ │ │不同,本項如經雙│ │ │ │ │ │ │方協議變更設計後│ │ │ │ │ │ │購置,可視為追加│ │ │ │ │ │ │之辦公傢俱設備,│ │ │ │ │ │ │惟原設計之款式則│ │ │ │ │ │ │須辦理減價 │ ├──┴────────┴───┴──┴─────┴────────┤ │G.廣告 │ ├──┬────────┬───┬──┬─────┬────────┤ │1 │招牌ST支架 │75,000│1式 │75,000 │原設備估價單< 附│ │ │ │ │ │ │件四> P.9-招牌(│ │ │ │ │ │ │4 ×40尺),因未│ │ │ │ │ │ │有詳細之材規設計│ │ │ │ │ │ │,依經驗法則,除│ │ │ │ │ │ │有另行要求其他材│ │ │ │ │ │ │質外,其支撐架承│ │ │ │ │ │ │做廠商一般皆採用│ │ │ │ │ │ │角鐵材料,外部再│ │ │ │ │ │ │噴漆防鏽處理,本│ │ │ │ │ │ │工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變更材質,採用不│ │ │ │ │ │ │銹鋼支架,則視為│ │ │ │ │ │ │追加之項目,可追│ │ │ │ │ │ │補材料之價差費用│ ├──┼────────┼───┼──┼─────┼────────┤ │2 │貼字 │ │ │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估價單皆未有上述│ │ │樓梯玻璃隔屏社團│7,000 │1式 │7,000 │工項之設計及報價│ │ │字樣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議後施作,可視為│ │ │入口處落地玻貼 │6,500 │1式 │6,500 │追加之項目 │ │ │LOGO │ │ │ │ │ │ ├────────┼───┼──┼─────┤ │ │ │檔案櫃玻璃貼得 │6,000 │1式 │6,000 │ │ │ │ │ │ │ │ │ │ ├────────┼───┼──┼─────┤ │ │ │噴圖輸出 │6,580 │1式 │6,580 │ │ │ ├────────┼───┼──┼─────┤ │ │ │其餘信箱字、址貼│6,000 │1式 │6,000 │ │ │ │字 │ │ │ │ │ ├──┴────────┴───┴──┴─────┴────────┤ │H.植栽 │ ├──┬────────┬───┬──┬─────┬────────┤ │ │室內植栽85,000 │ │ │ │本項室內、外植栽│ ├──┼────────┼───┼──┼─────┤原告未有明確之佐│ │ │室內植栽25,000 │ │ │ │證,故無法判別植│ │ │ │ │ │ │栽之歸屬,且經檢│ │ │ │ │ │ │視原估價單NO十二 │ │ │ │ │ │ │騎樓及樓梯間盆栽│ │ │ │ │ │ │已有相關之報價,│ │ │ │ │ │ │故本項不予鑑定 │ ├──┴────────┴───┴──┴─────┴────────┤ │I.其他 │ ├──┬────────┬───┬──┬─────┬────────┤ │1 │白蟻防護 │6,500 │1式 │6,500 │本項白蟻防治,原│ │ │ │ │ │ │告未有明確之佐證│ │ │ │ │ │ │,故無法判斷是否│ │ │ │ │ │ │有施作,本項不予│ │ │ │ │ │ │鑑定 │ │ │ │ │ │ │ │ ├──┼────────┼───┼──┼─────┼────────┤ │3 │監視增加設備、網│20,300│1式 │20,300 │①原裝修設計圖< │ │ │路增加 │ │ │ │附件三> P.41、P.│ │ │ │ │ │ │42、P.43,原設計│ │ │ │ │ │ │監視攝影機1F計3 │ │ │ │ │ │ │組,B1F教室計1組│ │ │ │ │ │ │共計4 組,本項如│ │ │ │ │ │ │經雙方協議,變更│ │ │ │ │ │ │設計後施作,則可│ │ │ │ │ │ │辦理追加1組監視 │ │ │ │ │ │ │攝影機。②網路系│ │ │ │ │ │ │統之施作,經檢視│ │ │ │ │ │ │網路規劃工程報價│ │ │ │ │ │ │單(P.35),本項│ │ │ │ │ │ │雖採統包方式計價│ │ │ │ │ │ │,因原網路系統設│ │ │ │ │ │ │計圖(P.37、P.38│ │ │ │ │ │ │、P.39),有詳細│ │ │ │ │ │ │之網路設置點及數│ │ │ │ │ │ │量規劃,本項如經│ │ │ │ │ │ │雙方協議變更設計│ │ │ │ │ │ │,則可依比例原則│ │ │ │ │ │ │按實際數量辦理追│ │ │ │ │ │ │加減帳 │ ├──┼────────┼───┼──┼─────┼────────┤ │4 │廚俱(Sakura牌)│53,000│1式 │53,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 │ │ │ │ │ │述工項之設計及報│ │ │ │ │ │ │價,本項如經雙方│ │ │ │ │ │ │協議後購置,則可│ │ │ │ │ │ │視為追加之設備 │ ├──┼────────┼───┼──┼─────┼────────┤ │5 │2F衛浴間拆除舊馬│10,000│1式 │10,000 │原裝修設計圖< 附│ │ │桶裝置新馬桶(TO│ │ │ │件三 >,P.12、P.│ │ │TO) │ │ │ │21、P.25,原設計│ │ │ │ │ │ │僅有1F廁所共計3 │ │ │ │ │ │ │組TOTO馬桶,原估│ │ │ │ │ │ │價單<附件五>NO五│ │ │ │ │ │ │-6(衛浴TOTO馬桶│ │ │ │ │ │ │計3 只),2F現況│ │ │ │ │ │ │增加TOTO馬桶1 組│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變更設計後增購│ │ │ │ │ │ │施作,則可辦理追│ │ │ │ │ │ │加2F馬桶1 組之費│ │ │ │ │ │ │用 │ ├──┼────────┼───┼──┼─────┼────────┤ │6 │1F+ 2F衛浴配件(│12,000│1式 │12,000 │原裝修設計圖、原│ │ │衛生紙架、毛巾掛│ │ │ │估價單,未有上述│ │ │桿、平台架) │ │ │ │衛浴配件之設計及│ │ │ │ │ │ │報價,本項如經雙│ │ │ │ │ │ │方協議後購置,則│ │ │ │ │ │ │可視為追加之衛浴│ │ │ │ │ │ │配件 │ ├──┼────────┼───┼──┼─────┼────────┤ │7 │B1F 地磚滿鋪(只│1,500 │27坪│39,750 │原估價單<附件五>│ │ │追加磁磚費用、工│ │ │ │NO5-會議室+洽談 │ │ │資、水泥砂不計)│ │ │ │室區(50×50)地│ │ ├────────┼───┼──┼─────┤磚鋪設工程計11坪│ │ │(合約原只有會客│ │ │ │,現場經勘驗共計│ │ │室+ 調解室11坪,│ │ │ │鋪設約37坪,本項│ │ │增加為全鋪37.5坪│ │ │ │如經雙方協議變更│ │ │) │ │ │ │設計後施作,則可│ │ │ │ │ │ │視為追加工程 │ ├──┼────────┼───┼──┼─────┼────────┤ │8 │落地窗4 尺漸層膜│7,240 │1式 │7,240 │本項與G-2-(2)項 │ │ │ │ │ │ │重覆,不予鑑定 │ │ │ │ │ │ │ │ ├──┼────────┼───┼──┼─────┼────────┤ │9 │櫃檯柱面內側壓克│3,561 │1式 │3,561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力DM架 │ │ │ │件三>P.13-⑫,及│ │ │ │ │ │ │原估價單<附件五>│ │ │ │ │ │ │NO三1F-2,燈箱壓│ │ │ │ │ │ │克力及海報架,本│ │ │ │ │ │ │項合於上述之原設│ │ │ │ │ │ │計及報價,因現況│ │ │ │ │ │ │燈箱壓克力海報架│ │ │ │ │ │ │未施作則應先辦理│ │ │ │ │ │ │減價,柱面內側壓│ │ │ │ │ │ │克力DM架如經雙方│ │ │ │ │ │ │協議變更設計後施│ │ │ │ │ │ │作,則可視為追加│ │ │ │ │ │ │之項目 │ ├──┼────────┼───┼──┼─────┼────────┤ │10 │國產洗手台浴櫃 │7,000 │2式 │14,0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 │ ├────────┼───┼──┼─────┤述之浴櫃設備,本│ │ │工資 │2,000 │1式 │2,000 │項如經雙方協議後│ │ │ │ │ │ │購置,則可視為追│ │ │ │ │ │ │加之設備 │ ├──┼────────┼───┼──┼─────┼────────┤ │11 │所有桌面增加強化│37,173│1式 │37,173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玻璃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 │ │ │ │ │ │述工項之設計及報│ │ │ │ │ │ │價,本項如經雙方│ │ │ │ │ │ │協議後施作,可視│ │ │ │ │ │ │為追加之項目 │ ├──┼────────┼───┼──┼─────┼────────┤ │12 │廁所洗手台兩側白│6,960 │1式 │6,960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色烤漆玻璃 │ │ │ │件三>P.19-㉒及原│ │ │ │ │ │ │估價單,皆未有上│ │ │ │ │ │ │述工項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 │ │ │ │ │ │議後施作,則可視│ │ │ │ │ │ │為追加之項目 │ ├──┼────────┼───┼──┼─────┼────────┤ │14 │1F書桌高度修改(│20,554│1式 │20,554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亞泓企業- 桂經理│ │ │ │件三>P.13,服務 │ │ │) │ │ │ │櫃檯原設計之高度│ │ │ │ │ │ │為75公分,本項如│ │ │ │ │ │ │經雙方協議變更設│ │ │ │ │ │ │計後施作,則可視│ │ │ │ │ │ │為追加之項目,如│ │ │ │ │ │ │為設計不當,造成│ │ │ │ │ │ │使用者不便,則應│ │ │ │ │ │ │視為缺點修正,不│ │ │ │ │ │ │得辦理追加 │ ├──┼────────┼───┼──┼─────┼────────┤ │15 │追加隔板鎖頭抽屜│9,579 │1式 │9,579 │原裝修設計圖<附 │ │ │(亞泓企業- 桂經│ │ │ │件三>P.20原設計 │ │ │理) │ │ │ │櫃檯側桌並未有隔│ │ │ │ │ │ │板及抽屜鎖頭之設│ │ │ │ │ │ │計,本項經雙方協│ │ │ │ │ │ │議變更設計後施作│ │ │ │ │ │ │,則可視為追加之│ │ │ │ │ │ │工項,如為設計不│ │ │ │ │ │ │當造成使用者之不│ │ │ │ │ │ │便,則應視為缺點│ │ │ │ │ │ │修正不得追加,增│ │ │ │ │ │ │設之鎖頭依實際數│ │ │ │ │ │ │量可辦理追加費用│ ├──┼────────┼───┼──┼─────┼────────┤ │19 │99.10 阿拉斯加輕│2,850 │2台 │5,700 │原裝修設計圖及原│ │ │鋼架電風扇(昶皓│ │ │ │估價單,均未有上│ │ │企業- 張力中) │ │ │ │述工項之設計及報│ │ ├────────┼───┼──┼─────┤價,如經雙方協議│ │ │99.01 雙連插座+ │2,500 │1式 │2,500 │後施作,可視為追│ │ │線路+ 工資(昶皓│ │ │ │加之工項 │ │ │企業- 張力中) │ │ │ │ │ ├──┼────────┼───┼──┼─────┼────────┤ │20 │99.01 音響收音機│2,500 │1式 │2,500 │原設備報價單<附 │ │ │追加(星馳音響)│ │ │ │件四>P.6、P.6-2 │ │ │ │ │ │ │、P.6-3,原設計 │ │ │ │ │ │ │1F及B1F之擴大機 │ │ │ │ │ │ │並無收音機之功能│ │ │ │ │ │ │,且也無2F音響設│ │ │ │ │ │ │備之設計及報價,│ │ │ │ │ │ │本項如經雙方協議│ │ │ │ │ │ │後增購,則可辦理│ │ │ │ │ │ │,1F收音機功能及│ │ │ │ │ │ │2F音響設備之追加│ │ │ │ │ │ │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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