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抗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58號 抗 告 人 櫻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春 相 對 人 容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漢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2 年8 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執事聲字第107 號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聲請債務人 東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鴻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相對人亦聲請就東鴻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並經執行 法院為合併執行。然相對人於民國97年6 間業經全體股東同 意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且已檢附清算資料向高 雄市國稅局為清算申報,並完成註銷登記,則其法人人格應 已消滅,自無聲請強制執行之能力,亦無參加分配之正當性 ,即不得就東鴻公司之財產受分配,執行法院仍將其債權 列入分配,顯已損及伊之權益。經伊聲明異議,執行法院 司法事務官及原法院均予以駁回,顯有違誤。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 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 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所 明定。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係準 用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則有限公司於解散後之清算程序, 即應由法定或選派之清算人於就任後,向法院聲報,並進行 各項法定清算業務(即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 派盈餘或虧損、分派剩餘財產),且於清算完結後,應先造 具結表冊送交認全體股東承認,再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及 指定相關表冊文件之保存人(公司法第79條至第97條參照) 。故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 成上開條文規定之清算程序而定;若未進行並完結上開程序 ,自難認其已合法清算完結,公司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 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 三、經查,相對人雖於97年6 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於 同年7 月10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但並未向法院聲 報清算人就任或清算終結事宜,有高雄市政府函、原法院索 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資料所示,相對人雖因解散 而應進行清算,但因尚未完成法定清算程序,其法人人格應 尚未消滅,自得合法聲請強制執行(其所持之執行名義本 票裁定及支付命令)。抗告人雖陳稱相對人已檢附清算資料 向高雄市國稅局為清算申報,並完成註銷登記,實質上已完 成清算程序,其法人人格應已消滅等語。然查,上開向國稅 局所為之申報,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清算申報,屬稅 捐行政管理事宜,與法人人格是否因清算完結而消滅,並不 相同,自難以完成稅捐清算申報程序,即認定已清算完結, 況相對人既對東鴻公司有本件執行債權尚未收取完畢,顯尚 未完成上開法定清算業務(即收取債權及分派盈餘),自亦 無從認實質上已終結清算程序。抗告人上開論述,即不足採 。故執行法院之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原法院予以 維持,均屬有據。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 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