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凃坤宏
代 理 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相 對 人 鳳高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鏳明
代 理 人 周德明
上列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鳳高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
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
度執事聲字第163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伊並未與合金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合金達
公司)及其負責人柯水樹共同故買柯碧祥自相對人處所竊取
之贓物,自無侵害相對人之權利,且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
二年,相對人主張之交易時點為94年至97年間,相對人遲至
101 年2 月22日方提起民事訴訟,早已逾二年
請求權時效,
伊亦於
本案訴訟為時效
抗辯,縱相對人主張
不當得利,
惟取
得贓物受有利益者,
乃合金達公司,相對人僅得向合金達公
司請求,而與伊無關。況刑事已判決伊無罪,並駁回相對人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今相對人已與連帶
債務人合金達公司及
柯水樹達成和解,訴訟關係已經消滅,效力應及於伊,相對
人竟未將伊之假扣押
聲請撤回,實屬
權利濫用。又相對人所
欲保全之
債權金額僅為新台幣(下同)1,454 萬5,328 元,
卻
查封伊財產價值高達2,833 萬6,670 元,原裁定准許相對
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財產強制執行,違反超額查封之
禁止規
定,侵害伊財產,實有不當,
爰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駁回
相對人之聲請。
二、原法院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42號裁定(下稱
系爭假扣押裁
定),准相對人對於抗告人及合金達公司、謝水樹之財產在
1,454 萬5,328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持
上開裁定為
執
行名義,聲請原法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並囑託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假扣押
渠等所
有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抗告人、合金達公司及謝水
樹以超額查封為由聲請撤銷附表一所示抗告人對
第三人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
分公司(下稱高雄銀行)之存款債權
、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資及營利所得及附表二標別1 、2 、
3 所示
不動產等強制執行程序,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於101 年
6 月25日為駁回相對人就附表一之債權及附表二標別1 、2
、3 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處分,相對人
聲明異議,以
其已與合金達公司及謝水樹和解,故撤回
渠等之強制執行聲
請,惟不服原裁定駁回對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強制執行
聲請,求予廢棄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原法院審理後廢棄司法
事務官所為駁回相對人對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強制執行
聲請之裁定,准許相對人假扣押執行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財
產。
三、
按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屬
非訟程序,執行法院不得審究實體
法律關係爭執。抗告人
所稱相對人對其無侵權行為或不當得
利請求權存在,
縱有請求權亦已
罹於時效,相對人與合金達
公司、謝水樹和解效力應及於抗告人等節,無論是否屬實,
核屬實體
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不得
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非
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所得審酌,至
於相對人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雖獲敗訴判決,然該
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有原法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判決
可
稽(本院卷),假扣押裁定仍未經撤銷,抗告人執此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無足取。
四、又按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 條定有
明文。依同法第136 條規定,假扣押不動產之程序
準用之。
此乃兼顧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法
院為強制執行時,固有遵循之義務,惟如無超額查封之情事
,自無該規定之
適用。而查封、
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
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
限。於債務人有多數財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亦有明文。是法
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
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
為斷,
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本件查封
標的物
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
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
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
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自
難
認定僅以系爭土地為查封標的,即可滿足債權人之債權。況
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
標的物有
擔保物權之
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為兼顧債權人及
債務人之利益,查封時縱可能存有將來拍賣所得超出債權額
之情形,然除客觀上足認明顯超額之極端情形外,即未違反
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
與鑑定價格,存有相當之落差,為吾人從事實務所習知之事
實,且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尚難僅
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
五、原法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假扣押執行結果,就抗告人
附表一所示財產部分,高雄銀行陳報扣得存款金額為113 萬
5,626 元(本院卷第34頁)及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資及營利
所得為30萬元,執行法院雖另對抗告人對第三人坤志企業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發扣押
執行命令,自101 年2 月起,第三
人依該執行命令就相對人每月薪資28,000元中三分之一範圍
扣薪,
迄今共扣得12萬元,為抗告人所不爭,惟尚不足清償
假扣押債權額484 萬8443元本息及
執行費用(如聲請假扣押
裁定費用1,000 元、假扣押執行費116,363 元)【按:相對
人原聲請假扣押債權金額為1,454 萬5,328 元,
嗣於本院陳
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請求金額減縮為484 萬8,443
元本息(本院卷第36至38頁)】,雖抗告人名下查封之不動
產鑑定價值共約3,793 萬8,000 元,惟相對人同意撤回其中
標別5 、7 之不動產(本院卷第44頁反面),則唯一扣押之
標別6 土地價值為1,381 萬2,000 元,因定拍條件尚未明確
,得否於第一次拍賣程序即拍定,尤難預測。衡情查封不動
產之拍定價格與鑑定價格,通常有相當落差,經多次減價拍
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已如前述,若第一拍未拍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酌減後續行第二拍、第三拍
拍定者,其
拍定金額尚須扣除執行費用(含參與分配費用)
、土地增值稅約23萬元後,始得由普通債權人按債權額比例
受償,況本件乃假扣押強制執行,尚待本案訴訟終結始得進
行拍賣程序,是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定、實
際拍定價格若干、有無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
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
定,自不能僅以不動產鑑定價值作為判斷是否滿足相對人債
權之唯一依據。且抗告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共同擔保,相對人
以其對抗告人有錢債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抗告人之財產,
除該財產依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標的,或性質上不適宜為執
行標的者外,相對人以抗告人之任一財產為強制執行標的,
均係保全及行使債權之正當行為,
難謂濫用權利。況日後本
件假扣押裁定若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4 項及第530 條第3 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
債務人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之(民事訴訟法第53
1 條規定
參照),亦足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
是以,相對人
選擇查封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債權及出資、營利所得
,相對於附表二之不動產而言,更能具體確保得以獲償之債
權金額,則相對人依其債權受償之可能性,選擇就附表一所
示財產併予執行,難謂無實益或有極端超額查封之情形,抗
告人所辯為不可採。
綜上所述,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之裁
定,准許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於法
核無
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執行抗告人
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至於相對人因減縮假扣押請求金額而表示撤回如附表二
標別5 、7 所示不動產部分,應由其向執行法院聲請處理,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按
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
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㈠抗告人凃坤宏於第三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公司之存
款債權
㈡抗告人凃坤宏於第三人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資及營利所得
附表二
標別:1
┌─────────────────────────────────────────────────┐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合金達企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6998-2 │雜│1673 │全部 │35,42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鑑定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74-│高雄市大寮區赤│1層鋼 │1層 :300 │ │ 全部 │908,000元 │
│ │2 │崁段潮州寮小段│造 │合計:300.0 │ │ │ │
│ │ │6998-2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華│ │ │ │ │ │
│ │ │西路27之2號 │ │ │ │ │ │
│ ├──┼───────┴───┴───────────┴─────┴────┴─────────┤
│ │備考│ │
├─┼──┼───────┬───┬───────────┬─────┬────┬─────────┤
│2 │874-│高雄市大寮區赤│1層鋼 │1層 :767.64 │ │ 全部 │3,019,000元 │
│ │3 │崁段潮州寮小段│造 │合計:767.64 │ │ │ │
│ │ │6998-2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華│ │ │ │ │ │
│ │ │西路27之2號 │ │ │ │ │ │
│ ├──┼───────┴───┴───────────┴─────┴────┴─────────┤
│ │備考│ │
├─┼──┼────────────────────────────────────────────┤
│ │備註│上3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0元。 │
│ │ │ 2.
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債權本金約:11,883,583元(101.4.27陳報 │
│ │ │ ,利息、
違約金另計)。 │
│ │ │ 3.債務人使用。 │
└─┴──┴────────────────────────────────────────────┘
標別:2
┌─────────────────────────────────────────────────┐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謝水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大樹區 │水寮 │ │1178 │建│100.53 │全部 │91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鑑定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50 │高雄市大樹區水│3層樓 │1層 : 48.96 │陽台12.9 │ 全部 │1,385,000元 │
│ │ │寮段1178地號 │鋼筋混│2層 : 48.96 │ │ │ │
│ │ │--------------│凝土造│3層 : 48.96 │ │ │ │
│ │ │高雄市大樹區中│ │屋頂突出物: 3.69 │ │ │ │
│ │ │山路1之19號 │ │合 計:150.57 │ │ │ │
│ ├──┼───────┴───┴───────────┴─────┴────┴─────────┤
│ │備考│ │
├─┼──┼────────────────────────────────────────────┤
│ │備註│上2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39,472元。 │
│ │ │ 2.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行)陳報債權本金約:1,598,590 元 │
│ │ │ (101.4.25陳報,利息、違約金另計)。 │
│ │ │ 3.債務人使用。 │
└─┴──┴────────────────────────────────────────────┘
標別:3
┌─────────────────────────────────────────────────┐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謝水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3834 │旱│1161 │全部 │16,50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鑑定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899│高雄市大寮區赤│1層鋼 │1層 :36.40 │ │ 全部 │374,000元 │
│ │ │崁段潮州寮小段│骨結構│合計:36.4 │ │ │ │
│ │ │3834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光│ │ │ │ │ │
│ │ │華路92巷2號 │ │ │ │ │ │
│ ├──┼───────┴───┴───────────┴─────┴────┴─────────┤
│ │備考│ │
├─┼──┼────────────────────────────────────────────┤
│ │備註│上2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119,455元。 │
│ │ │ 2.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行)陳報債權本金約:7,000,000元 │
│ │ │ (101.4.25陳報,利息、違約金另計)。 │
│ │ │ 3.債務人使用。 │
└─┴──┴────────────────────────────────────────────┘
標別:4
┌─────────────────────────────────────────────────┐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謝水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鳥松區 │大同 │ │780 │旱│125.04 │3分之1 │315,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鳥松區 │大同 │ │781 │建│11.75 │2分之1 │45,000元 │
│ ├───┼────┴───┴───┴──────┴─┴─────┴──────┴────────┤
│ │備考 │ │
├─┼───┼────┬───┬───┬──────┬─┬─────┬──────┬────────┤
│3 │高雄市│鳥松區 │埔嶺 │ │689 │旱│1771.25 │全部 │9,109,000元 │
│ ├───┼────┴───┴───┴──────┴─┴─────┴──────┴────────┤
│ │備考 │ │
├─┼───┼────┬───┬───┬──────┬─┬─────┬──────┬────────┤
│4 │高雄市│鳥松區 │埔嶺 │ │691 │旱│12.25 │全部 │63,000元 │
│ ├───┼────┴───┴───┴──────┴─┴─────┴──────┴────────┤
│ │備考 │ │
├─┼───┼────┬───┬───┬──────┬─┬─────┬──────┬────────┤
│5 │高雄市│鳥松區 │埔嶺 │ │698 │建│162.20 │2分之1 │859,000元 │
│ ├───┼────┴───┴───┴──────┴─┴─────┴──────┴────────┤
│ │備考 │ │
├─┼───┼───────────────────────────────────────────┤
│ │備註 │上5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2,712,876元。 │
│ │ │ 2.無
抵押權設定。 │
│ │ │ 3.780、781地號為雜樹雜草山坡地、計畫道路;689、691、698地號為雜草雜樹山坡地。 │
└─┴───┴───────────────────────────────────────────┘
標別:5
┌─────────────────────────────────────────────────┐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凃坤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前鎮區 │獅甲 │二 │559-5 │建│71.39 │全部 │9,7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鑑定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546│高雄市前鎮區獅│5層樓 │1層 : 21.16 │陽台33.70 │ 全部 │3,139,000元 │
│ │ │甲段二小段559-│鋼筋混│2層 : 35.92 │ │ │ │
│ │ │5地號 │凝土造│3層 : 35.92 │ │ │ │
│ │ │--------------│ │4層 : 35.92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修│ │5層 : 31.32 │ │ │ │
│ │ │成街78號 │ │屋頂突出物: 7.49 │ │ │ │
│ │ │ │ │騎樓 : 14.76 │ │ │ │
│ │ │ │ │合 計:182.49 │ │ │ │
│ ├──┼───────┴───┴───────────┴─────┴────┴─────────┤
│ │備考│ │
├─┼──┼────────────────────────────────────────────┤
│ │備註│上2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62,966元。 │
│ │ │ 2.抵押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行)陳報債權本金約:9,300,357元 │
│ │ │ (101.4.23陳報,利息、違約金另計)。 │
│ │ │ 3.債務人使用。 │
└─┴──┴────────────────────────────────────────────┘
標別:6
┌─────────────────────────────────────────────────┐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凃坤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前鎮區 │草衙 │一 │1160 │田│71.16 │全部 │3,445,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前鎮區 │草衙 │一 │1160-1 │田│69.60 │全部 │3,368,000元 │
│ ├───┼────┴───┴───┴──────┴─┴─────┴──────┴────────┤
│ │備考 │ │
├─┼───┼────┬───┬───┬──────┬─┬─────┬──────┬────────┤
│3 │高雄市│前鎮區 │草衙 │一 │1160-2 │田│73.50 │全部 │3,557,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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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前鎮區 │草衙 │一 │1160-4 │田│71.12 │全部 │3,44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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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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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上4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238,007元。 │
│ │ │ 2.無抵押權設定。 │
│ │ │ 3.土地上有鐵皮搭蓋之汽車修護廠,債務人稱自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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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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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凃坤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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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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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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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3851 │旱│806 │全部 │5,36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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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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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3852 │旱│887 │全部 │5,90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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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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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上2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0元。 │
│ │ │ 2.無抵押權設定。 │
│ │ │ 3.出租他人種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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