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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海商上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本郵船       株式会社台北支店) 法定代理人 高泉宏康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上訴人  仕商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複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關系爭海上貨運單約款方 面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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