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
聲請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即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光明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度聲字第80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
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
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
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 條、第
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