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行
集友漁具廠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王富春
上 訴 人 新長安船具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黃重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詹秉達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國英
複 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
國102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