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馬文華
上列
當事人與正義貨櫃貨運有限公司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6,085,867 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為91,936元,
又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6 條、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
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