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被
上訴人 賴賜深
賴其羣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被上訴人 陳國隆
被上訴人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
被上訴人 林俊先
被上訴人 劉雪鳳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理人 吳宗明
理人 陳貴華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下午3 時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