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汪欽堂
訴訟
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
上訴人 楊崔麗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陳思潔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一、
按下列各款文書,
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該當事人於訴訟
程序中曾經引用者。商業帳簿。此為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
第1項第1、4款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
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上訴人任
負責人之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之帳戶轉帳、滙款至被上訴人或其親友名下帳戶,該等轉、
滙款項係屬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被上訴人則
抗辯其名下帳
戶與
上開兩公司帳戶間之往來,係兼供該兩公司資金調度之
用,並
非單純供其個人使用。而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往來明細
資料,均在上訴人管領中。
爰依前引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於本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 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附表:
一、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㈢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下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
㈣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㈤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㈥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㈦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二、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㈠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㈡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㈢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㈣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㈤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