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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重家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汪欽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上訴人  楊崔麗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陳思潔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一、按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該當事人於訴訟   程序中曾經引用者。商業帳簿。此為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   第1項第1、4款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上訴人任   負責人之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之帳戶轉帳、滙款至被上訴人或其親友名下帳戶,該等轉、   滙款項係屬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被上訴人則抗辯其名下帳   戶與上開兩公司帳戶間之往來,係兼供該兩公司資金調度之   用,並非單純供其個人使用。而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往來明細   資料,均在上訴人管領中。爰依前引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於本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附表: 一、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㈢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下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  ㈣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㈤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㈥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㈦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二、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㈠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㈡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㈢星展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㈣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㈤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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