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振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 年9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113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 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
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
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
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