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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李俊夫即高雄上群財稅記帳士事務所 上 訴 人 李宜蓁 被上訴人  石界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附帶上訴人 莊廷益即明緯企業行       梁永吉即真永企業行       李德洲即皆通企業行       丞揚企業有限公司       銓貫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宥寧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 年9 月3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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