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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青茂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 人 矯恆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毅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1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3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101 年2 月2 日下午1 時許, 於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設立之中天新聞 台之「俠客開講」節目中,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系爭言論一。 中天公司再於同日下午4 時重播一次。復於同日晚間9 時許 ,於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公司)設立之TVBS電 視台之「2100掏新聞」節目中,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系爭言論 二。聯意公司再於翌日零時及下午3時許各重播一次。系爭 言論一、二(下合稱系爭言論),內容不實,誣指企業到高 雄市投資很麻煩,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各個關卡 ,很多都給企業伸手、刁難,藉機收紅包、要求上酒店喝酒 ,企業家因而都不去高雄投資,走掉了云云,顯係故意侵害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及陳菊本人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上 訴人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20號之字體及半 版之篇幅(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刊登在自由時報、蘋 果日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各3 日。 二、被上訴人則以:高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係公法人,不得享 有基本權,名譽權為基本權之一,高雄市自不得享有名譽權 ;而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為高雄市之行政機關,並非公法人, 亦非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名譽權之主體,上 訴人高雄市政府以名譽權被侵害,請求損害賠償即登報道歉 ,自無理由。又誹謗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法益,所保護之 對象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不及於國家或其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請求登報道歉亦無理由。再者,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被上訴人 所以為系爭言論,係以媒體曾報導之下列15件弊案(下稱系 爭15件弊案)為評論之基礎,即: ①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藉勢藉端向地勇公司陳啟祥索 賄弊案。 ②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勞務標案圍標弊案。 ③高雄市政府專門委員趙嘉寶涉2009世界運動會貪污弊案。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長汪忠榮特權銷單案。 ⑤前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蕭裕正利用公務資源賄選案。 ⑥高雄市政府市長辦公室主任洪智坤坐擁美術館三棟豪宅要 告壹週刊案。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警員王敏哲、陳建誠貪污案件 。 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等國營事業回饋金交由高雄市 政府統籌分配不公案。 ⑨高雄市首開先例,將對碳排放量超過一萬噸的企業或工廠 開徵費用案。 ⑩高雄市政府兵役局長趙文男涉入採購LED路燈弊案。 ⑪監察院查地勇公司爐碴案,對高雄市政府之糾正案文。 ⑫高雄市永安區長黃順益辦理工程發包、採購,收受多家廠 商回扣案。 ⑬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黃昭輝,政風室主任 謝寶仁向廠商收受賄賂,喝花酒弊案。 ⑭高雄市梓官區公所總務科劉金生向廠商收取回扣弊案。 ⑮高雄市桃源區長顏國昌辦理招標,涉嫌向廠商索賄弊案。 足證被上訴人所評論各節均係真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並無實質惡意,自不成立侵權行為,上訴人 請求登報道歉,自無理由。又依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內 容,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自無理由。且依廣播電視法第23 條第1 項規定,上訴人得依法請求更正,捨此不為,請求刊 登報紙道歉,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聲明求為判決:駁 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20號之字 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刊登在自由 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各三日。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上訴人於原審對中天公司、聯意公司請求部分,業經 上訴人與中天公司、聯意公司於原審審理中成立和解在案)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堪予採信: ㈠被上訴人於101 年2 月2 日下午1 時許,於中天公司設立之 中天新聞台之「俠客開講」節目中,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系爭 言論一。中天公司再於同日下午4 時重播一次。 ㈡被上訴人於101 年2 月2 日晚間9 時許,於聯意公司設立之 TVBS電視台之「2100掏新聞」節目中,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系 爭言論二。聯意公司再於翌日(101 年2 月3 日)零時及下 午3 時許各重播一次。 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上訴人發表附表所示系 爭言論一、二,涉嫌犯刑法誹謗罪,以101年度偵字第11699 號起公訴,嗣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2 年9 月18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732 號,以高雄市政府為公法 人之意思機關,並非刑法誹謗罪所保護之對象,非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依法不得就被上訴人所涉之誹謗罪提出告訴,高 雄市政府告訴不合法,屬未經告訴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 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103 年1 月10 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688號判決,撤銷士林地院所為之不 受理判決,發回士林地院更為適當之裁判,現由士林地院審 理中。並有士林地院101 年度易字第732 號、台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2688號判決附卷可稽。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如下: ㈠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是否有名譽權? ㈡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有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㈢若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 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20號之字體及半版之篇幅 (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刊登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各三日,有無理由? 六、關於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是否有名譽權部分,經查: 按地方自治團體,係指依地方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 人地位之團體;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設直轄市政府,為 直轄市之行政機關。此觀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1 款、第5 條 第2 項、14條之規定自明。另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 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是地方 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係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從事公 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惟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 機關遭人公然侮辱,是否得主張其名譽權被侵害,請求回復 名譽之賠償,學界及實務界之見解,均不一致。本院認為: ㈠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被害人,就法 之體系而言,固僅限於自然人及私法人,惟地方自治團體之 行政機關雖不具獨立法人人格,但其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 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依法律成立各單 位執行公務,其組織較諸私法人更為嚴謹,在其機關內從事 公務之人員,正常之情形下,均有榮辱與共之意識,若其機 關受到侮辱,則社會上一般人對該機關之評價即會產生貶損 ,因此行政機關與私法人相同,均須要有名譽權之保護。故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 定,認行政機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 害賠償。 ㈡又行政機關理論上雖無獨立之法人人格,惟實務上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之授權執行其職務,皆係以其機關名義行使權利或 負擔義務,無論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執行事件,均為訴訟 事件及執行事件之主體(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4 項於92年2 月7 日增訂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實際之情形已 與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者無異,尤其行政機關之名譽如何, 關係到其政務之推行是否順暢,至為重要,此與私法人應有 名譽權之保護,始能實現其設立之目的相類似。又若認行政 機關並無名譽權,可任人予以侮辱,此絕非民主法治國家應 有之現象,故在我國,行政機關應有名譽權,始符公平正義 ,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 之規定,認行政機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 之損害賠償。 ㈢再者,刑法第140 條第2 項規定,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行政機關即屬 於公署,故對行政機關公然侮辱即構成犯罪,足見刑法亦認 行政機關有名譽權,否則公然侮辱行政機關,何犯罪之有? 民法無關於行政機關名譽權之規定,顯係疏漏,故應類推適 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行 政機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 以符整體之法制。 ㈣又民主法治國家,任何法律制度之設立,都是為了實現公平 正義。就歷史發展而言,蠻荒時代弱肉強食,為了公平正義 ,乃形成各種社會制度、政治制度,以國家之公權力來維持 公平正義,但日久生變,國家公權力不斷擴張,侵害人民之 權益,為了公平正義,而產生了基本權利之理論,以對抗國 家公權力之不公不義,此時擁有國家公權力之各級公法人, 理論上自無基本權利可言,惟時至今日,民主法治已漸健全 ,人民基本權利漸獲充分之保障,乃有少數非理性者,曾公 然侮辱公法人之行政機關,對此情形,若不予以糾正,即違 反了原來欲實現之公平正義,故今日之下,為了公平正義, 公法人之行政機關不能擁有基本權利之理論,自有稍予修正 之必要,即行政機關應有基本權利中之名譽權,以糾正不理 性侮辱行政機關之行為。在民事法方面,即應類推適用民法 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行政機關 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以實現 公平正義。 ㈤查高雄市為直轄市,係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而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則為高雄市之行政機關,代表高雄市表示 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其是否有 名譽權,民法雖有缺漏,惟揆諸上開說明,應類推適用民法 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上訴人高 雄市政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 。被上訴人辯稱高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係公法人,不得享 有基本權,名譽權為基本權之一,高雄市自不得享有名譽權 ;而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為高雄市之行政機關,並非公法人, 亦非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名譽權之主體云云 ,自不足採。 七、關於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有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部 分: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內容不實,誣指企業到 高雄市投資很麻煩,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各個關 卡,很多都給企業伸手、刁難,藉機收紅包、要求上酒店喝 酒,企業家因而都不去高雄投資,走掉了云云,顯係故意侵 害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及陳菊本人之名譽權等語。被上訴人則 辯稱,伊所以為系爭言論,係以媒體曾報導之系爭15件弊案 為評論之基礎,並無不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查 綜觀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確有指稱企業到高雄市投資, 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有公務員,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企業伸手 、刁難,藉機收紅包、要求上酒店喝酒,企業家因而都不去 高雄投資,走掉了等意旨,故應審究者為被上訴人是否依其 所稱之系爭15件弊案發表言論,是否有如其所說之情事。 ㈡查系爭15件弊案,其中第③件高雄市政府專門委員趙嘉寶涉 2009世界運動會貪污弊案,係關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專門委 員借調至新聞處處長室任機要秘書之趙嘉寶,涉嫌於高雄市 政府舉辦2009年第八屆世界運動會之期間,向來高雄投資之 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通公司)洩漏國防以外之秘 密、與廠商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向電通公司收受賄賂等 情事,趙嘉寶業經法院判處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二罪及犯 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一罪確定在案,另關於向電通公司收 受賄賂180 萬元部分,於100 年間先後經原審及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3年、9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㈠ 審於102 年7 月間仍判處9 年6 月有期徒刑等情,有原審99 年度訴字第977 號、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101 年 度上更㈠字第68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刑事 判決可稽(卷外),足見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指稱企業 到高雄市投資,高雄市政府有公務員,給企業伸手,藉機收 紅包等情,並非不實,被上訴人以此認企業不願來高雄投資 ,亦係合理之評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言論,故意 侵害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之名譽權,尚難採取。 ㈢又被上訴人所發表之系爭言論,是指高雄市政府裡面有人, 會對來高雄投資之企業要拿紅包等,並非指高雄市市長即上 訴人陳菊個人會如此,並無損害上訴人陳菊個人的名譽。被 上訴人如此之言論,雖會造成市長陳菊對下屬監督是否不週 疑問,惟上訴人陳菊是否盡到監督下屬之責任,乃是可受公 評之事,且其下屬確有上開不法行為,故被上訴人稱陳菊的 市政府裡面有人違法云云,並不構成損害陳菊個人的名譽。 ㈣至於被上訴人所稱之系爭15件弊案中第④件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大隊長汪忠榮特權銷單案,係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大隊大隊長汪忠榮涉嫌接受民代關說而撤銷交通罰單之情 事。第⑤件前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蕭裕正利用公務資源賄選 案,係關於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蕭裕正為使李昆澤順 利當選,指示環保局視察施道寬謂凡參加96年12月2 日李昆 澤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活動之員工,事後可以申報加班費,以 此詐術向環保局請領4小時或1小時不等之加班費,請領之加 班費合計為5,104 元。蕭裕正經法院以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本院100 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1 號 刑事判決)。第⑥件高雄市政府市長辦公室主任洪智坤坐擁 美術館三棟豪宅要告壹週刊案,係關於壹週刊報導,高雄市 政府市長辦公室主任洪智坤於任職期間,連買3 棟位於美術 館周邊之豪宅,疑涉貪腐,洪智坤出面澄清並擬對為不實報 導之壹週刊提出告訴之情形(見99年11月4 日自由電子報之 報導)。第⑦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警員王敏哲、陳 建誠貪污案件,係關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偵查佐王 敏哲,警員陳建誠至組頭馬仲明設於高雄市○○區○○路○○ ○ 號之5 吾愛吾家咖啡廳之六合彩簽賭站,以現行犯逮捕馬 仲明,向馬仲明詐取財物罪,經原審及本院判決有罪之情事 (見原審101年度訴字第143號、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94號 刑事判決)。第⑪件監察院查地勇公司爐碴案,對高雄市政 府之糾正文案,係指正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公文 處理不當,對該公司堆置爐碴,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各項污 染,無法有效遏止等情。有各該媒體報導(卷內)、上開各 判決書(卷外)、監察院糾正案文(卷內)等附卷可稽,上 開被上訴人所稱五件弊案,根本與企業到高雄市投資,陳菊 的高雄市政府有無公務員,藉機收紅包等,毫不相關,被上 訴人辯稱其為系爭言論有根據上開五件弊案為評論依據,不 足採取。 ㈤另被上訴人所稱系爭15件弊案中,關於: ①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藉勢藉端向地勇公司陳啟祥索 賄弊案。 ②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勞務標案圍標弊案。 ⑩高雄市政府兵役局長趙文男涉入採購LED路燈弊案。 ⑫高雄市永安區長黃順益辦理工程發包、採購,收受多家廠 商回扣案。 ⑬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黃昭輝,政風室主任 謝寶仁向廠商收受賄賂,喝花酒弊案。 ⑭高雄市梓官區公所總務科劉金生向廠商收取回扣弊案。 ⑮高雄市桃源區長顏國昌辦理招標,涉嫌向廠商索賄弊案。 等七件,觀媒體報導,高雄市政府內雖似有公務員違法,收 賄之情,惟第①、②、⑩、⑫、⑭、⑮等件,均於被上訴人 為系爭言論後之半年、一、二年之時間後,始刊載於媒體, 而第⑬件則係發生於陳菊95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前之94年間 ,自非「陳菊的市政府」裡面的人所為,有各該報導(卷內 )、各該涉案人員之判決書(卷外)在卷可稽。是被上訴人 辯稱其為系爭言論係根據上開七件弊案為評論依據,亦不足 採取。 ㈥至於被上訴人所稱系爭15件弊案中之第⑧件關於中油、台電 公司等國營事業回饋金交由高雄市政府統籌分配不公案。第 ⑨件關於高雄市首開先例,將對碳排放量超過一萬噸的企業 或工廠開徵費用部分,業經上訴人表示,非上訴人主張名譽 權受侵害之言論,即無審究之必要。且亦與企業到高雄市投 資,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有無公務員,藉機收紅包等不相關, 附此敘明。 ㈦綜上,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並非全無根據,自無侵害 上訴人之名譽權,堪予認定。 八、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 於20號之字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刊 登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各三日, 有無理由部分: 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既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內容登報道歉,為無理由,不 予准許。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為高雄市公法人之行政機關, 無獨立之法人人格,為維持民主法治應有之秩序、實現公平 正義之法制,雖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 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亦有名譽權,得請 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惟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 論,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附件 所示之內容登報道歉,為無理由,不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經核其理由雖與本院不盡相同,惟結論相同, 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 上訴。 十、本件爭點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爭點無 涉,亦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指駁,併此敘明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2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附表:被上訴人之系爭言論內容 ┌───────┬──────────────────────┐ │【系爭言論一】│「更嚴重的是什麼?更嚴重的是陳菊的市政府裡面│ │(101年2月2日 │ 有一些人,企業界拜託公文簽快點,程序走快一│ │在中天新聞台「│ 點,讓我方便一些,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 │俠客開講」節目│ 微的招待一下,好處拿一下,你企業家我何必惹│ │中發表) │ 這個麻煩?我去別的地方投資,沒有這個困擾,│ │ │ 我去高雄投資,不但有風險,我還要出這個紅包│ │ │ 錢,我還要讓你糟蹋,我還要陪你去酒店喝酒,│ │ │ 企業家說我不去高雄投資了,我不去了。企業家│ │ │ 都不去高雄投資,高雄在地經濟就發展不出來,│ │ │ 發展不出來影響到誰?年輕人大學畢業當兵回來│ │ │ ,他覺得在高雄沒機會,薪水又低,老闆又兇,│ │ │ 又沒辦法出頭,乾脆跑去北部,很多高雄在地的│ │ │ 年輕人不在高雄發展,跑到北部,造成人才大量│ │ │ 外流、人口縮水,影響捷運公共運輸虧錢,因為│ │ │ 人口太少」等語。 │ ├───────┼──────────────────────┤ │【系爭言論二】│㈠「我知道南北現在差距非常的大,除了鎖國、鎖│ │(101年2月2日 │ 市以外,最大的問題包括,第一個是rent-seeki│ │在TVBS電視台「│ ng;第二個是transaction cost。什麼叫rent- │ │2100掏新聞」節│ seeking?一個企業到這個地方投資,怕什麼? │ │目中發表) │ 我最怕的是我明明希望把我所有資源,都投入到│ │ │ 生產有經濟價值的活動,我最怕說我層層關卡,│ │ │ 還要付紅包,還要付活動費,還要陪你到酒店裡│ │ │ 去消費;什麼叫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我│ │ │ 希望我所有資源都用在有價值的地方,我不希望│ │ │ 浪費很多無生產力的資源,你去問很多的企業,│ │ │ 包含郭台銘,為什麼視高雄為禁區、視高雄為畏│ │ │ 途?因為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人│ │ │ 都給你伸手,很多人都給你刁難,(主持人李濤│ │ │ 問:是中央?還是地方?)這是地方,我講得非│ │ │ 常清楚。而中央對高雄根本不瞭解,一個所謂南│ │ │ 部中心形同虛設,根本沒有作用,也沒有權力,│ │ │ 也沒有資源,也沒有人理他們,讓高雄市政府一│ │ │ 家獨大。在這種情況之下,大家看出上次郭台銘│ │ │ 投資挫敗的例子就可以得到證明。更嚴重的是如│ │ │ 果是外行加上貪婪,那不得了。剛才馬教授跟鳳│ │ │ 馨都有提到,高雄有很好重工業的基礎,重工業│ │ │ 是高雄製造業的骨幹,你如果要解決高雄污染的│ │ │ 問題,你應該引導這些重工業中油、中鋼、台船│ │ │ 走向新能源,走向節能減碳,走向所謂綠化能源│ │ │ ,可是高雄市政府不是,它想的是搞碳稅,搞碳│ │ │ 稅是循正道而為嗎?它不是,第一個想如何規避│ │ │ 財政部,第二個想如何規避環保署,第三個又跟│ │ │ 辦高雄世運一樣搞個基金會,議會就不要監督了│ │ │ ,於是收了這筆錢就變成市政府的私房錢。我再│ │ │ 舉個例子好了,台電在高雄有個南部火力發電廠│ │ │ ,它一定有所謂的回饋金,台船也有,而這個回│ │ │ 饋金,市政府就要求先撥到市政府,然後市政府│ │ │ 拿了回饋金後,它發給那個里?聽話的里發,不│ │ │ 聽話的里就晚一點發或刁難的發,你這就是政治│ │ │ 掛帥、意識型態掛帥、選舉掛帥,你當然造成企│ │ │ 業不敢來投資,我何必這麼麻煩呢?我到桃園、│ │ │ 我到北部,沒有這個麻煩,到台中沒這個麻煩,│ │ │ 到你高雄麻煩的不得了,也因為這樣,高雄什麼│ │ │ 行業最發達?濤哥我告訴大家好了,高雄只有一│ │ │ 個行業絕對賺錢,很發達,不斷的開,這邊開完│ │ │ 一家,這邊又一家,酒店嘛,酒店那就是在做 │ │ │ rent-seeking最好的場域」。 │ │ │㈡「照講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設在高雄,就是應該│ │ │ 要去牽制市政府,讓地方政府不能為所欲為,讓│ │ │ 企業能方便投資、能有效率的投資、減少交易成│ │ │ 本的投資,不要付出rent-seeking活動的投資。│ │ │ 但我們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有沒有功能?沒有功│ │ │ 能,中央當然不給權,也不給資源,就成為一個│ │ │ 惡性循環」。 │ │ │㈢「高雄縣市沒有合併以前,楊秋興在擔任高雄縣│ │ │ 長,高雄縣的招商成績是台灣第一名,所有的企│ │ │ 業家都說很喜歡到高雄縣去投資,因為沒有麻煩│ │ │ ,沒有rent-seeking,沒有交易成本,我很順遂│ │ │ ,我可以把所有的精力、資源都投入在有經濟價│ │ │ 值的活動。可是,縣市一合併以後,原來高雄縣│ │ │ 歸現在高雄市政府來管,馬上被勒令停工,勒令│ │ │ 停工以後,監察院說這樣不對,違反信賴保護原│ │ │ 則,市政府不管,行政院長發函告訴高雄市政府│ │ │ ,你趕快遵照監察院的糾正趕快修改,他一樣不│ │ │ 管你,這完全是一種地方諸侯割據的作法。所以│ │ │ 為什麼很多招商高雄縣楊秋興全國第一名,一合│ │ │ 併之後,到了陳菊的手裡,很多企業走掉了」。│ │ │㈣「中央事實上對高雄不了解,中央也很難從台北│ │ │ 的冷氣房辦公室去了解高雄那個充滿了鄉土與草│ │ │ 莽文化氣息的都市。中央有沒有撥錢到高雄?有│ │ │ ,兩千七百多億,多不多?非常的多,有沒有設│ │ │ 園區?有,園區也設了,錢也撥了,建設也在做│ │ │ 了,但是他缺了幾件事情,第一件事,誘因,你│ │ │ 要有誘因,企業才敢去冒險,他才願意去投資;│ │ │ 第二個,你有沒有一個強而有力的招商團隊,這│ │ │ 個招商團隊不能有私心,不能增加企業的交易成│ │ │ 本,不能要求一些額外的東西,你就是全力為招│ │ │ 商,強力的招商團隊,懂得企業經營懂得企業發│ │ │ 展的招商團隊,過去高雄縣招商做的不錯,可是│ │ │ 現在整個大高雄你有沒有一個招商團隊呢?中央│ │ │ 既然行政院錢撥了下來,你就有責任跟地方一起│ │ │ 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專責的招商團隊,由行政院│ │ │ 南部服務中心來負責任;第三,你有了招商團隊│ │ │ 之後,企業才願意進來,在地的企業才願意擴大│ │ │ 投資,你才有機會,有了機會,年輕人大學畢業│ │ │ 、研究所畢業、當兵回來,才願意留在高雄,而│ │ │ 不會跑到台北去,人才進來了,人才留在高雄了│ │ │ ,高雄的發展才會進入良性循環嘛!我告訴大家│ │ │ ,為什麼高雄的捷運始終虧錢?大家都知道要網│ │ │ 狀才會賺錢,紅橘是一定虧,但是為什麼?因為│ │ │ 人口數不足啊,所以他的運量不夠,他自償率永│ │ │ 遠不足,所以他永遠虧啊,連紅橘兩線都虧,網│ │ │ 狀根本不可能了,高雄的公共建設就沒辦法推動│ │ │ ,因為人口外流,所以如何使高雄人才留下來,│ │ │ 使年輕人留在高雄發展,高雄的人口增加,達到│ │ │ 經濟規模,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突破口」。 │ │ │㈤「剛才揮文說陳菊從熱比婭事件後就沒有鎖國了│ │ │ ,我告訴大家,真正的鎖不是形式上的鎖,而是│ │ │ 心理上的鎖國。我今天上午跟大陸的學生上課,│ │ │ 他們很多人反映他們怕去高雄,因為怕被打、怕│ │ │ 被罵,他們心裡有恐懼,他們一直告訴我一個畫│ │ │ 面,有一次馬英九帶交通部長、觀光局長到六合│ │ │ 夜市,有一個劉姓的前建國黨人要去潑漆,這個│ │ │ 畫面被媒體一直播出,給他們心裡造成陰影,所│ │ │ 以他們怕去高雄,他們問我去高雄會不會被人家│ │ │ 吐口水?會不會被罵?會不會被打?我說絕對不│ │ │ 會。可是問題是你作為一個地方首長,是不是要│ │ │ 主動把心理上的鎖國打開,是不是主動要把這個│ │ │ 線擦掉,擦掉這條線的人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地│ │ │ 方政府解鈴的人,當初繫鈴的人,當初是誰造成│ │ │ 這條線的?為什麼每次選舉都出現所謂的中國軍│ │ │ 、台灣軍?你當然會造成有線嘛,一有線,觀光│ │ │ 客就不來了,觀光客不來了,你政治上叫他南進│ │ │ 南出,或者南進北出,或者北進南出,他不要啊│ │ │ ,你說叫吳敦義要求大陸增加航班,問題是沒有│ │ │ 觀光客,沒有旅客,他如何增加航班呢?解鈴還│ │ │ 需繫鈴人啊,擦掉那條線吧」等語。 │ └───────┴──────────────────────┘ 附件: ┌───────────────────────────┐ │ 道歉啟事 │ │道歉人邱毅於民國101年2月2日在中天新聞「俠客開講」及TVB│ │S 「2100掏新聞」節目中,以不實言論污衊高雄市政府及市長│ │陳菊,誣指企業至高雄投資,必須向高雄市政府的公務員送紅│ │包、招待飲宴或給予好處云云,嚴重損害高雄市政府及市長陳│ │菊之名譽。道歉人對上開行為深感後悔,特此公開道歉,以回│ │復高雄市政府之名譽,並保證日後絕不再損害高雄市政府之名│ │譽。 │ │ 道歉人:邱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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