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
乃丹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受告知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