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李正芳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參 加 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