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林瑞富
被
上訴人 臺灣領航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洪儷芳
訴訟代理人 王緒庸
被上訴人 長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東
陳美珠
洪靚瑜
訴訟代理人 洪佳瑜
被上訴人 長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東
陳美珠
蔡奇璋
王崑龍
蔡璧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被上訴人長堤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未到庭,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 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