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君彥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被
上訴人 越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羚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於民國104
年2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