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瑞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來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上訴人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命「被上訴人」返還;第二行關於
應給付「上訴人」之記載,各應更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