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素玉
訴訟代理人 丁永昌
被
上訴人 范純莉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複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被上訴人 李威
諭
訴訟代理人 易哲生
被上訴人 詹邵棻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
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甯 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