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黃明蘭
被
上訴人 楊哲綸
台灣敬中實業有限公司
前列一人 鄭旭惠
法定
代理人
前列二人 陳君福(原名 陳鈞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