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1號
被
上訴人即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附帶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青茂律師
上列
附帶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
人)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附帶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起附帶上訴,核
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