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1號
上訴人即附 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訴訟
代理人 朱家霖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被上訴人即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青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