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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勞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楊文賢 阮青松 被
上訴人
星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明仁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被上訴人
聲請
公示送達
,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楊文賢、阮青松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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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