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姿杏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廣嶸即盈泰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及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8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96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