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蔡宗興
訴訟
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培鈞律師
尤挹華律師
被
上訴人 匠心宏運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原名:匠心宏運
室內設計裝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昌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
準
備程序,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