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兆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祥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津鈺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
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