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映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國楨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
上 訴 人 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慰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