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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建上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映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楨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 訴 人 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慰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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