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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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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 因與相對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回 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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