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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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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回復原 狀不合法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6 月9 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 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 至9 頁),據上說明 ,其回復原狀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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