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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訴人即附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裘佩恩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被上訴人即 誼峻實業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程文龍 訴訟代理人 程文章       李正良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黃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 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 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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