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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保全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 參 加 人 王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木連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上訴人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燦 被上訴人  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