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軍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雅間請求確認
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3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15
0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46,05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
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
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