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軍平
被
上訴人 張文雅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 年10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又未委任
律師
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
於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上訴人業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
書存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
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