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5號
被
上訴人即
附帶
上訴人 簡秀芳
法定
代理人 簡志達
陳宏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
複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匠心工程有限公司、陳家樺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
字第3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
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被
上訴人雖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1 號裁定
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認附
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國彬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黎 珍